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
2022-11-10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的委托和受理行為,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包括預披露和正式披露。
轉讓方向產權交易所提出預披露或正式披露委托,按交易所的《應提交資料清單》準備資料并向產權所提交。
第三條 產權交易轉讓方向本所提出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申請時,應與本所簽訂《交易服務委托合同》。
第四條 交易所協助轉讓方填寫并經有權機構批準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提交的有關轉讓資料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
第五條 轉讓方應當對《信息披露確認表》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的紙質附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交易所對轉讓方提交材料的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一般應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與相關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規范性問題,是否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能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在信息披露前應完成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
第八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