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企業增資業務規則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企業增資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產權市場平臺的資源配置功能,融合各類資本和資源,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和規范增資業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增資活動是指增資方通過交易所發布增資信息、征集意向投資方并擇優確定投資方以實現增資。
企業增資活動應遵循依法合規、誠實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參與增資活動的各方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尊重相關方的正當權益,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推動企業增資活動依法有序實施。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增資方是指通過交易所實施增資的企業法人。
增資方作為增資信息公告的責任主體,應對所提交的增資相關材料及增資信息公告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意向)投資方是指符合并接受增資信息公告的投資方資格條件及要求,自愿通過交易所參與增資活動的投資主體。
投資方應當根據增資方公開發布的增資信息公告,自主判斷投資價值并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同時對所提交的增資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交易所為參與企業增資活動的各方主體提供受理增資申請、發布增資信息、登記投資意向、組織擇優活動、結算交易資金、出具增資憑證、公告增資結果等服務。
根據各方主體的需要,交易所及交易所會員等專業服務機構可接受其委托提供方案設計、項目推介等服務。
第六條 交易所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實施增資活動,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章 受理申請
第七條 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方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內部決策和審議批準等事項,形成書面決議,由增資方向交易所提出增資申請。
第八條 增資方在交易所實施增資活動,應當公開發布增資信息公告。增資信息公告包括預披露和正式披露。增資方認為正式披露條件成就,可直接申請增資信息正式披露。
第九條 增資方申請發布增資信息預披露的,需向交易所提供《增資信息預披露確認表》、增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近期財務報表等材料。
第十條 增資方申請發布增資信息正式披露的,除申請預披露所列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增資信息披露確認表(正式披露);
2、增資方案;
3、增資方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及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增資方公司章程;
5、企業估值相關文件;
6、內部決策文件及上級主管部批準文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條 增資方應在《增資信息披露確認表》中充分披露企業基本情況、投資方資格條件、增資條件、對資產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遴選方式、以及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二條 增資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增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
2、增資目的、擬增資額、增資后股權結構以及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安排等;
3、企業增加資本金的主要用途;
4、投資方的資格條件、增資條件、盡職調查事宜以及擇優確定投資方的方法;
5、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三章 發布增資信息
第十三條 交易所將增資信息預披露或正式披露在交易所網站、報刊等相關媒體發布,公開征集意向投資方。
第十四條 增資方為省屬企業、掛牌金額較大的項目需在四大交易機構(北京產權交易所、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所中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披露。
第十五條 增資信息預披露期間,交易所及時向增資方反饋意向投資方征詢情況,也可組織增資方與意向投資方洽談,協助增資方完善增資方案并擬定增資信息正式披露。增資信息以正式披露為準。
第十六條 增資信息正式披露發布期限一般不少于40個工作日,以交易所網站首次信息公告為起始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期間,增資方應當接受意向投資方的咨詢,意向投資方也可以到交易所所查閱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增資信息正式披露發布期滿未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資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可按照信息披露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中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終結;也可變更信息發布內容再次發布信息。
第四章 登記投資意向
第十九條 意向投資方有意投資的,應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資投資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增資信息正式披露要求的相關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條 意向投資方應當按照《增資信息披露確認表》(正式披露)要求,在增資信息正式披露期內,將保證金支付到交易所指定賬戶。意向投資人未按規定支付保證金的,視為退出本次增資活動。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對意向投資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審核,對意向投資方逐一登記,并在增資信息正式披露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投資方的登記情況及初審意見書面告知增資企業。
第二十二條 增資方應在收到審核意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出具對意向投資方的資格確認意見,對意向投資方資格不予確認的,應提供合理理由。
增資方認為有必要的,可對意向投資方進行盡職調查,要求其補充相關材料,意向投資方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收到增資方對意向投資人資格確認的書面意見后,在3個工作日內以《意向投資人資格確認通知》的形式分別告知所有意向投資人。
第二十四條 資格審核未通過的意向投資方,交易所將在3個工作日內原路徑全額無息退還已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第五章 確定投資主體
第二十五條 增資信息正式披露期滿,征集到公告要求數量的意向投資方,由增資方和意向投資方進行洽談,雙方達成合意的,確定為投資方。
征集到超過公告要求數量的意向投資方,增資方按照增資信息正式披露的約定,可以單獨或組合選用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遴選。
網絡競價是指在交易所的組織下,意向投資方接受增資方的增資條件,通過交易所的網絡競價系統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價,以報價結果確定最終投資方的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在交易所的組織下,組建由增資方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經談判小組分別與意向投資方進行談判,并在談判和意向投資方報價的基礎上,擇優確定最終投資方的方式。
綜合評議是指在交易所的組織下,增資方按照增資信息正式披露中公布的權重分值體系,對意向投資方的競投文件進行綜合評定,擇優確定最終投資方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擇優結果經增資方最終審議確定后,交易所在3個工作日內向增資有關各方發出增資結果通知。增資方在收到增資結果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增資信息正式披露約定的增資條件及擇優結果組織增資有關各方簽訂增資協議,并交交易所存檔。
第六章 出具增資憑證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在收到《增資協議》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增資交易憑書》,同時在交易所網站公告增資結果,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
第二十八條 投資方根據《增資協議》的約定,交易所可提供相應的資金結算服務。
第二十九條 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增資協議》或簽訂《增資協議》后又解除的,產權交易所可以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第七章 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增資過程中,增資方、意向投資方、投資方等增資參與主體及其相關人員,對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增資過程中,增資方、意向投資方、投資方等增資參與主體及其相關人員,應對參與增資活動獲得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并對泄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增資過程中,增資方、意向投資方、投資方等增資參與主體及其相關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影響增資活動正常進程,不得利用增資活動謀取非法利益,否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增資過程中,增資方、意向投資方、投資方向交易所提供的資料,由交易所留存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歸交易所。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