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國有租賃業務操作規則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國有租賃業務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租賃業務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實物資產處置規范指南(試行)》、《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國資委關于規范監管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租賃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合法擁有的非流動性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設施設備、廣告位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租賃業務,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作為招租人(以下簡稱委托方),將其擁有的物業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承租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取得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依法開展物業租賃的適用本規則。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組織開展物業租賃的可參照執行。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從事租賃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物業租賃原則上不得作為租賃標的。
第七條 通過交易所進行的租賃業務實行公開遴選制度,公開遴選方式包括網絡競價等其他遴選方式。
第八條 租賃業務租賃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交易所、委托方應對意向方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參與物業租賃交易的各方,對在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十一條 委托方向交易所申請辦理租賃交易時,應與交易所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二條 委托方根據租賃掛牌資料的清單向交易所遞交掛牌資料。
第十三條 交易所對委托方提交的賃掛牌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后,委托方提交《招租信息披露申報表》并確認蓋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委托方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報表》通過審核后由交易所進行信息披露,交易公告期限原則不少于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間將根據委托方需要進行市場推廣。
第十五條 交易所協助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間對標的進行查勘。
第四章 報名登記及資格審查、確定
第十六條 意向方應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交易所提出承租意向申請,并遞交《意向承租方報名申請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須知(租賃)》及相關報名材料。交易所對意向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意向方應按項目要求向交易所交納交易保證金。意向方交納保證金后,獲得參與交易的資格。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自行放棄參與交易資格 。
第十八條 公告期滿,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委托方可按照《招租信息披露申報表》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如明確變更信息重新披露發布內容的,交易所將向委托方出具《信息披露期截止后的情況說明》,再收到委托方披露信息變更函及變更確認蓋章的《招租信息披露申報表》后,交易所將根據新的披露信息對項目進行重新掛牌。
第十九條 公告期滿,只有一家意向承租方報名的交易所向委托方出具《信息披露期截止后的情況說明》并提請委托方及時對意向承租方資格審核予以書面回復,委托方對資格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資格審核結果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意向方,意向方接收《意向承租資格通知書》后應及時提交《報價響應書》。交易所在收到意向方提交的《報價響應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出具《交易結果通知書》。
第二十條 公告期滿,若產生兩家或兩家以上意向承租方報名的,交易所將《信息披露期截止后的情況說明》書面告知委托方,在取得貴公司書面回復或同意后,我所將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經確定資格的意向承租方,到交易所領取網絡競價手冊及競價密碼,在規定時間內由意向承租方進行報價,交易所將網絡競價結果通知單出具給委托方及承租方。
第五章 組織交易
第二十一條 承租方應按照招租項目公告、交易須知和實施辦法的規定與委托方簽署《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委托方應向交易所遞交一份原件備案。
第二十三條 如確認最終意向承租方后,租賃雙方無法簽署租賃合同的,或提出終止交易的,請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后,向交易所提交函件,交易所將同步在官網上進行有關公示。同時交易所將按掛牌價格向委托方或承租方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或簽訂《租賃合同》后又解除的,產權交易所可以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第六章 交易收費
第二十五條 非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交易所按約定辦理退還手續。
第二十六條 承租方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交易所將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并開具相應發票。
第二十七條 其它交割事項,由有關各方按租賃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按照《貴州陽光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收費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交易雙方應自簽署《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第七章 資料歸檔
第三十條 交易所自收到交易雙方《租賃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將該交易項目的文件資料整理歸檔。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對本規則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