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會員管理辦法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陽光產權”)會員業務合作的健康持續發展,保障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會員及相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依法設立、符合本辦法規定入會條件,自愿申請并獲貴州陽光產權批準,為在貴州陽光產權進行的各類業務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會員在貴州陽光產權從事相關業務,應依法合規、誠實守信,自覺遵守貴州陽光產權相關規定和制度,對自身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入會資格及條件
第四條 貴州陽光產權會員分為交易服務會員和專業會員兩類。
交易服務會員是指接受委托,主要為在貴州陽光產權開展的各類業務提供項目開發和推薦項目進場、項目推介及推薦投資人、交易輔助等基礎服務以及盡職調查、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課題研究等顧問服務。
專業會員是指具備相關的專業資質,能夠為貴州陽光產權業主委托方提供各類要素交易及招標采購業務提供盡職調查、審計、評估、法律、財務、工程、項目管理等咨詢方面的專業服務。
本制度所指專業服務是貴州陽光產權根據業主委托方要求為其推選專業服務會員,貴州陽光產權不對該項專業服務負責及收取和支出相關費用。如涉及貴州陽光產權承接業務包含需向第三方專業機構購買服務的,不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申請成為貴州陽光產權會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貴州陽光產權交易規則及本辦法規定,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依法執業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成為交易服務會員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熟悉產權交易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豐富的產權交易項目服務經驗;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或其子企業;
(三)貴州陽光產權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成為專業會員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審計、評估、法律、基金、證券等專業資質;
(二)具有政府、國企或上市公司大型項目投融資經驗;
(三)貴州陽光產權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會員資格,應向貴州陽光產權提交以下文件和證明材料:
1.《會員入會申請表》;
2.《會員廉潔從業協議書》;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其它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4.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復印件;
5.公司簡介;
上述申請文件均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第三章 入會資格審核
第九條 貴州陽光產權在收到會員資格申請的全部文件和證明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所有提交入會申請的單位,原則上貴州陽光產權在審核期間將對其開展實地調研和考察,申請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單位有以下情況的不予通過:
1.申請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2.申請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
3.申請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行業內被列入會員黑名單的。
第十二條 審核通過的,申請單位與貴州陽光產權簽訂《入會協議書》,領取《會員證書》,獲得貴州陽光產權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經審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貴州陽光產權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調整,若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調整的,貴州陽光產權將駁回申請。
第四章 會員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條 會員考核
年度優秀會員評選。貴州陽光產權每年對會員進行一次會員評優活動,對執業規范、業績突出、市場開拓積極的會員予以公開表彰。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會員年度服務業績、會員年度服務質量、會員業務服務態度、滿意度調查等方面。
第十五條 會員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及時向貴州陽光產權書面告知:
1.會員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發生變更;
2.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3.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發生變更;
4.股東或出資人發生變更。
第十六條 會員申請變更會員類型,應向貴州陽光產權提交書面申請,貴州陽光產權在受理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同意變更的,會員應交回原會員資格證書,申領新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向貴州陽光產權提出書面申請,貴州陽光產權在受理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同意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貴州陽光產權可以中止會員資格:
1.執業不規范,不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提供專業服務的;
2.收到貴州陽光產權進場項目有對會員投訴的,經貴州陽光產權核查屬實且過錯方在會員的;
3.其他應當中止會員資格的情形。
中止期一般為一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中止期間,會員不得以貴州陽光產權會員名義從事相關業務,并應按貴州陽光產權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規后,可申請恢復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貴州陽光產權可以終止會員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貴州陽光產權規定的;
2.存在不履行會員義務情形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會員資格中止后,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4.一年內兩次被中止會員資格的;
5.主體資格注銷或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二十條 會員在貴州陽光產權開展業務時禁止下列行為:
1.違反法律法規、貴州陽光產權相關規定的行為;
2.采取脅迫欺詐、散布虛假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或有礙公平交易;
3.存在對交易活動的當事人進行誤導、欺騙等不誠信行為;
4.違反禁止商業賄賂相關規定收送相關單位或個人財物等;
5.未經貴州陽光產權授權,擅自使用貴州陽光產權的名號及標識;
6.與貴州陽光產權員工有不正當交往行為的;
會員單位因以上情形對貴州陽光產權聲譽和經濟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貴州陽光產權將即刻取消其會員資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根據貴州陽光產權相關規則、規定開展業務;
2.獲得貴州陽光產權提供的業務支持和咨詢服務;
3.獲得貴州陽光產權業務開展動態信息;
4.參加貴州陽光產權組織的會員培訓及相關業務交流活動,參加項目推介會、融資洽談會等招商推介活動;
5.對貴州陽光產權的工作進行建議;
6.可申請注銷會員資格。注銷會員資格應向貴州陽光產權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后同意會員資格注銷的,將會在貴州陽光產權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貴州陽光產權相關交易規則及制度;
3.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提供專業服務;
4.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對交易中不宜公開的事項予以保密;
5.接受貴州陽光產權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核心會員資格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 核心會員的定義
核心會員是為貴州陽光產權整體發展、業務拓展做出積極貢獻,在貴州陽光產權建設發揮發展中出謀劃策、提供寶貴意見和建議的合作單位。
第二十四條 成為核心會員的資格條件
1.通過業務合作使貴州陽光產權實現業務營收累計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
2.對貴州陽光產權所涉業務領域法律法規清晰了解;
3.對貴州陽光產權所涉各業務流程、操作十分熟悉;
4.對貴州陽光產權戰略發展布局提供資源支撐和可行性寶貴意見的。
第二十五條 核心會員所享權利
1.核心會員項目合作比例將區別于普通會員,具體比例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會員合作費用控制管理辦法》中核心會員合作比例規定執行;
2.同等情況下,根據項目需要,貴州陽光產權將優先推選核心會員為項目委托方提供專業咨詢服務;
3.貴州陽光產權組織的重要大型研討會優先邀請核心會員參與;
4.邀請核心會員參與貴州陽光產權戰略發展和策劃;
5.雙方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系,共謀發展;
第七章 會員合作及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會員合作中所需提交的資料
凡會員為貴州陽光產權項目提供交易服務的,項目過程中須按照《會員合作項目服務內容及應提交資料清單》內容要求向貴州陽光產權提交相關資料作為會員合作印證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會員合作費用是會員通過整合資源和專業能力,貴州陽光產權根據會員在交易活動中提供服務的完成情況向會員支付相應的合作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會員在提供服務后,貴州陽光產權按雙方約定將合作費用支付給會員,具體項目合作及支付方式另行商議。
第二十九條 核心會員在連續兩年內未能為貴州陽光產權業務提供有效服務的,貴州陽光產權將直接取消其核心會員資格列為普通會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16年下發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會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貴州陽光產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