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告
貴州水礦恒泰電器有限公司51%股權(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32020GZ1000041)
2021-01-08
項目名稱:貴州水礦恒泰電器有限公司51%股權(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32020GZ1000041)
項目編號:GP-B-CQ-2020084(24)
國資監測編號: --
轉讓底價: 373萬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1-01-08 至 2021-02-04
標的名稱 | 貴州水礦恒泰電器有限公司51%股權(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32020GZ1000041) | |||||||
項目編號 | GP-B-CQ-2020084(24) | 轉讓底價 (萬元) | 373.00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年1月8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2月4日 | |||||
公告周期 | 20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六盤水市 | 標的所屬行業 | 制造業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水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開拓路16號 | |||||||
法定代表人 | 蔡毅 | |||||||
注冊資本 | 240643.0273萬元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 | |||||||
公司類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經營規模 | □大 ▉中 □小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2002146507383 | |||||||
產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省級國資委監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管 □市級國資委監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管 □其他監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貴州水礦恒泰電器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經濟開發區紅橋東路38號第一聯合廠房第十三跨 | |||||||
法定代表人 | 趙連山 | |||||||
成立時間 | 2016/4/29 | |||||||
注冊資本 | 700萬元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 | |||||||
公司類型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
經營規模 | □大 □中 ▉小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290MA6DLA1837 | |||||||
經營范圍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防爆電氣產品制造與維修;高低壓開關柜及配件研發、制造、銷售、維修、電纜維修。 | |||||||
職工人數 | 47人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是 ▉否 |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否 |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貴州水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1% | ||||||
2 | 浙江鵬達電氣有限公司 | 49% | ||||||
3 | ||||||||
4 | ||||||||
5 | ||||||||
主要財務 指標 | 以下數據出自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 | |||||||
2020年度 | 營業收入(萬元) | 利潤總額(萬元) | 凈利潤 (萬元) | |||||
/ | / | / | ||||||
資產總計(萬元) | 負債總計(萬元) | 所有者權益(萬元) | ||||||
1,654.981040 | 1,105.395751 | 549.585289 | ||||||
審計機構 | 貴州普誠舜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 |||||||
審計基準日 | 2020/5/31 | |||||||
以下數據出自最近一期企業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萬元) | 利潤總額(萬元) | 凈利潤(萬元) | |||||
2020/6/30 | 195.803099 | -61.045428 | -61.045428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萬元) | 負債總計(萬元) | 所有者權益(萬元) | |||||
月報表 | 1,701.171305 | 1,146.695923 | 554.475382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
評估基準日 | 2020年5月31日 | |||||||
項目 | 賬面價值(萬元) | 評估價值(萬元) | ||||||
流動資產 | 1,380.13 | 1,445.63 | ||||||
非流動資產 | 274.85 | 316.72 | ||||||
資產總計 | 1,654.98 | 1,762.35 | ||||||
負債總計 | 1,105.40 | 1,105.40 | ||||||
凈資產 | 549.58 | 656.95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萬元) | 335.0445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項 | 1.貴州水礦恒泰電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700萬元,其中轉讓方貴州水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357萬元,持股51%,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實繳出資257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金占認繳股權比例為72%;股東浙江鵬達電氣有限公司認繳出資343萬元,持股49%,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實繳出資243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金占認繳股權比例為71%; 2.由于標的企業的原股東未足額出資,根據公司章程約定,出資人應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出資義務,受讓方受讓股權后,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完成實繳,并按認繳出資比例分取標的企業紅利、認繳標的企業新增注冊資本;受讓方與轉讓方對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債權人將承擔連帶出資責任; 3.截止本次評估基準日,標的企業共持有10項專利,為歷史年度的生產過程中自行研制開發獲得,研發成本已計入當期費用,故為賬外資產。其中一種礦用設備開停傳感器等7項專利標的企業介紹已停止使用并無使用價值并于2020年6月23日終止。其余2項專利預計尚可使用5年; 4.標的的其他情況詳見《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備查文件。 | ||||||
本次轉讓是否涉及擔保、查封 | □是 ▉否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是 ▉否 |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是 ▉否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風險提示 | 本項目信息披露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股權轉讓方案等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方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受讓登記即視為意向受讓方已完全對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風險,以現狀受讓標的。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2、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3、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交納服務費,并同意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從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 | ||||||||
價款支付時間 | 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一次性打入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無 | ||||||
資格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否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 75 萬元 | |||||||
交納時間 | ▉ A.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收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書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個工作日內交納 □ B.本公告截止日_____時內交納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應在意向受讓資格獲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確認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A.不變更信息公告條件,按照 10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公告,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C.終止信息公告。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 √ )自主報價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 √ )A.選擇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應付義務 | ||||||||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產權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按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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