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告
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項目
2021-03-02
標的名稱 | 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項目 | |||||||
項目編號 | QYJR-2021-105 | 轉讓底價 | 2900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1年3月2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1年3月4日 | |||||
掛牌公告期 | 3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網、貴州都市報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凱里市 | 類別 | 不良債權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里市廣場西路11號 | |||||||
法定代表人 | 唐永強 | |||||||
注冊資本 | 叁億陸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圓整 | |||||||
經濟類型 | 股份制商業銀行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所屬行業 | 金融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2600215920226K | |||||||
經營規模 | ||||||||
債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如有) | 國資監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00075537529XN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 |||||||
決議類型 | 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決議、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會決議、凱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 |||||||
內部審議情況 | 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債權非批量轉讓的方案》;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會《關于研究審議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不良資產非批量轉讓方案的事宜》;凱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同意金龍房開債權《不良資產債權非批量轉讓的方案》。 | |||||||
二、債權簡況 | ||||||||
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 ||||||
債權本金余額 | 6200萬元 | |||||||
累計欠息 | 6977.21萬元 | |||||||
本息合計 | 13177.21萬元 | |||||||
債權基準日 | 2021年1月31日 | |||||||
是否存在經登記的擔保物權 | 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權證號:凱里市國用(2013)第09323號;位于開懷片區凱里至三棵樹城市主干道南側,第九小新校區用地北側,市公安局用地南側;占用土地面積100911平方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為地字第52000020133300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為建字第520000201311508號;《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522601201303272101-A、522601201303272101-B號。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項 | 一、債權來源: 2014年4月25日,凱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山證券融興035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及其委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甲方(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乙方(凱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丙方(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發放委托貸款人名幣壹億元整,用于開發“凱里市馬石片區經濟適用房”項目工程。貸款執行利率13.95%(年利率),貸款期限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還款方式按季結息。如被告貸款逾期,罰息利率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未按期支付利息,對未付利息計收復利。2016年4月25日甲乙丙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之補充協議》,編號:(凱里市)農信社(2014)年委借字2號-補1,合同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5日止,展期部分利息按照按照2016年3月20日剩余本金6900萬元收取,展期部分委托貸款利息丙方分兩次支付,第一部分貸款利息由丙方于2016年4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協議約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托賬戶,貸款利率為0.55%。第二部分貸款利息由丙方按季度支付,貸款利率為13.2%(年利率)。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到期未能如期償還,截止2021年1月31日止尚欠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200萬元、利息及罰息6977.21萬元。 二、抵押擔保情況: 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權證號:凱里市國用(2013)第09323號;位于開懷片區凱里至三棵樹城市主干道南側,第九小新校區用地北側,市公安局用地南側;占用土地面積100911平方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為地字第52000020133300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為建字第520000201311508號;《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522601201303272101-A、522601201303272101-B號,抵押面積1426644.53㎡。 三、催收情況: 根據2020年5月14日催收通知書顯示,借款人及擔保人均蓋章簽收,確認債權本金6200萬元,逾期利息5781.34萬元。 四、轉讓標的: 債權本金6200萬元、利息6977.21萬元、付息 、罰息及借款合同項下對債務人人及擔保人享有的全部權利和權益。 五、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1.本項目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與項目經理聯系,自行對該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2.債權轉讓相關稅費、交易服務費、手續費等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時,當日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協議》。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協議》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4、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費標準交納服務費。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協議》后,受讓方所繳納的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轉為交易價款。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2900萬元人民幣 | |||||||
交納時間 | 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交易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掛牌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其他條款 | ||||||||
1、意向受讓方正式報名后,均視為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的后果已知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轉讓標的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損失賠償責任。 2、轉讓方與受讓方應依法自行辦理標的轉讓所需的審批、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并自行協商交納除交易服務費以外的其他稅、費。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國資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債權持有人進行協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 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5.交易保證金繳納賬戶: 收款單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備注:繳納時須注明報名的具體標的名稱 | ||||||||
項目聯系人:王經理(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30 1701 3348 | ||||||||
項目聯系人:王忠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33 1227 9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