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松桃金瑞錳業有限責任公司陰極板變價項目
2023-10-26
標的名稱 | 貴州松桃金瑞錳業有限責任公司陰極板變價項目 | ||||||
標的類別 | 破產財產 | 掛牌底價 | 465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
掛牌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松桃金瑞錳業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 | |||||
注冊地(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注冊資本 |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 | ||||||
資產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變價方案》的債權人會議通過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資產類型 | 生產物資(陰極板) | ||||
權屬證明 | / | ||||||
資產數量 | 詳見“資產評估明細表” | ||||||
資產所在地 | 貴州銅仁 | ||||||
有效期限 | 詳見“資產評估報告” | ||||||
■是 □否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23年2月28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644.72萬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標的系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第6項的職責,取得充分處置權,并承擔相應責任。 2.破產管理人將配合受讓申請方,為受讓申請方提供相應資產查閱,方便受讓申請方全面了解標的的具體情況。 3.受讓申請方根據自身需求可自行調查、了解、核實。未盡事宜,破產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受讓申請方應對標的的實際狀況以及瑕疵(含顯性、隱性瑕疵)等自行調查核實、承擔投資風險。受讓申請方請自行實地查勘,未查勘的視為對標的物及相關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4.破產財產標的情況較為復雜,標的物僅以現狀轉讓為準,本次轉讓的標的為整體轉讓,轉讓方不保證標的資產的完整性及品質,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本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均以現場實物現狀為準。如評估報告所載清單、數量與實際有誤差,即按標的現狀轉讓,評估報告僅供參考,法院及破產管理人不承擔標的物的瑕疵保證責任。 5.買受雙方各自承擔過戶產生的相關稅、費,掛牌產生的相關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本次標的后,若其中涉及危廢物物品、設備、電子產品等,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依規處置。如因處置不當造成的一切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破產財產轉讓合同》或拒付掛牌產生的相關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轉讓所產生的的相關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4.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財產交割。 | |||||||
5.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破產財產轉讓合同》。 | |||||||
6.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破產財產轉讓合同》后,在 5 個工作日支付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受讓。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 80 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金帳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遞交意向受讓申請后交納,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全部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3.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 |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議交易。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議交易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1.競價起始價不低于掛牌底價。 | ||||||
2.加價幅度為 5 萬元元或 5 萬元的整數倍。 | |||||||
3.競價人通過自備終端設備登錄競價系統,開始連續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300秒內完成。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時間為準。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時間為。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財產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財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財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資產持有人進行協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資產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資產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資產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資產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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