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貴陽永青儀電科技有限公司增資” 項目補充信息 披露的公告
關于“貴陽永青儀電科技有限公司增資” 項目補充信息
披露的公告
貴陽永青儀電科技有限公司增資項目(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62021GZ1000001)信息披露公告的第二部分“增資條件與投資方資格條件”中“投資方資格條件”第(一)條第2款:
投資者至少成立滿一年,提供以下資料:
(1)經審計的三年財務報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則提供自成立年份至投資者登記階段提交材料時的財務報表);
(2)控股股東或基金管理人情況說明;
(3)實際控制人情況說明;
(4)所投資企業的名單。
由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補充為:
投資者至少成立滿一年,提供以下資料:
(1)經審計的三年財務報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則提供自成立年份至投資者登記階段提交材料時的財務報表);
(2)控股股東或基金管理人情況說明;
(3)實際控制人情況說明;
(4)所投資企業的名單。
由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特別說明: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受至少成立滿一年的約束;存在以下第(1)、(2)項規定的情形的,無需提交經審計的三年財務報表:
(1)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報名,報名時以書面形式明確投資者系該基金管理公司擬作為基金管理人參與新設的1個或1個以上的基金。但該基金管理人需承諾在增資協議簽訂后15日內將新設的基金全部設立完成,由新設的1個或1個以上基金作為投資者承繼增資協議產生的權利及義務,并提交成立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股東或合伙人的出資證明。
(2)報名人為已依法設立的私募基金。該私募基金報名時以書面形式明確投資者系該私募基金參與新設的1個或1個以上的基金。但該私募基金需承諾在增資協議簽訂后15日內新設的基金全部設立完成,由新設的1個或1個以上基金作為投資者承繼增資協議產生的權利及義務,并提交成立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股東或合伙人的出資證明。
(3)報名人為已依法設立的私募基金,該私募基金作為投資者直接參與本次增資。
項目信息披露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