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經開城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處置
2024-03-25
項目名稱:貴陽經開城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處置
項目編號:GP-C-ZC-2024028(19)
國資監測編號: GR2024GZ1000075至GR2024GZ1000076
轉讓底價: 詳見子標的信息
信息披露日期:2024-03-25 至 2024-04-08
項目名稱 | 貴陽經開城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處置 | ||
項目編號 | 2024031201912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4-03-25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04-08 |
公告周期 | 10個工作日 | 公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網、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云網站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 | 標的類別 | 交通運輸工具 |
資產描述 | 貴陽經開城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將持有的共兩臺車輛進行處置 | ||
是否網上報名 | 是 |
子標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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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
注冊地(地址): | 貴州省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珠江路177號小城故事H-5、H-6棟負一層 | ||
法定代表人: | 張明旭 | ||
注冊資本: |
5000.0000
萬元
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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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公司(企業) |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14761385101G |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
內部決策情況: |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
資產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市級其他部門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貴陽經開城市運營集團有限公司91520114214503260H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陽經開城市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 ||
決議類型 | 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貴陽華茂資產評估事務所 | ||
核準(備案)機構: | 貴陽經開城市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4-03-15 | |||
評估基準日: | 2024-01-25 | |||
賬面凈值(萬元) | 賬面原值(萬元) | |||
標的評估值: | 17.496000萬元 | |||
標的單價評估值: | 萬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轉讓的車輛以現狀交接,轉讓方不保證標的的完整性及品質,意向受讓方應在現場踏勘時對轉讓方指認的標的資產進行驗核確認,認真了解標的資產狀況及瑕疵,并自行組織運輸事宜。信息發布及評估報告中所載清單、照片僅供參考,請各意向受讓方謹慎參與報價; 2、標的轉讓不包括車輛現有牌照,成交后車輛必須過戶。過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受讓方應自行查詢了解車輛過戶相關規定,并承擔過戶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干稅費、牌照工本費、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過戶費等); 3、如成交后車輛年檢保險已過期,由受讓方承擔驗車保險等相關費用,轉讓方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并協助辦理; 4、受讓方承擔從自行辦理過戶手續至完成車輛過戶期間所發生的一切違章違法交通意外事故,車輛損失等相關責任與費用。轉讓方承擔移交辦理過戶手續前未處理的違章事宜及產生的相關費用; 5、受讓方承擔受讓后辦理各項手續期間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及發生的一切違章違法交通意外事故、車輛損失等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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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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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無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本次轉讓是否涉及抵押、擔保、查封、租賃、訴訟: | 無 |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
受讓資格條件: | 無 | ||||||
交易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保證金交納賬號: | 2182010001201100013925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納金額: | 詳見標的信息 | ||||||
交納時間: | 遞交意向受讓申請后交納,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交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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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自主報價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網絡競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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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應付義務 | |||||||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資產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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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未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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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注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網絡競價有關須知 | |||||||
其他附件: |
九、交易所聯系信息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吳經理、劉經理 | 交易機構聯系電話: | 0851-86793166 |
交易機構聯系地址: | 貴陽市觀山湖區畢節路58號聯合廣場A座 | 交易機構網址: | http://cndhm.net.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