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等3戶不良債權及1項抵債資產包轉讓
2021-05-21
項目名稱: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等3戶不良債權及1項抵債資產包轉讓
項目編號:QYJR-2021-130
掛牌價格: 9106萬元
掛牌時間:2021-05-21 至 2021-05-31
標的名稱 | 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等3戶不良債權及1項抵債資產包轉讓 | ||||||
項目編號 | QYJR-2021-130 | 轉讓底價 | 9106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1年5月21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1年5月31日 | ||||
公告周期 | 7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 | ||||
標的所在地 | 標的類別 | 資產包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古城路39號香江花園4號 | ||||||
負責人 | 余謙 | ||||||
注冊資本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450000718875092L | ||||||
債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省級國資委監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管 □市級國資委監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管 □其他監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7109254543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內部審議情況 | 《關于采取公開掛牌方式公開處置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等3戶不良債權及 1項抵債資產包項目的批復》同意項目轉讓。 | ||||||
二、資產簡況 | |||||||
資產公告信息 | 標的 | 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華泰酒業有限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曉國酒業有限公司等3戶債權及1項抵債資產 | |||||
債權本金余額 | 98,818,500.00元 | ||||||
累計欠息 | 172,253,400.70元 | ||||||
債權合計 | 271,977,192.70元 | ||||||
是否存在經登記的擔保物權 | 是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債權簡況: 本項目中的債權及抵債資產均來源于2021年1月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下稱轉讓方)從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達公司)處購得,雙方于2021年1月25日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合同編號:信貴-A-2021-001)。轉讓方與信達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在《貴州日報》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履行通知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還款主體的義務。 2.擔保簡況: 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債權擔保方式為抵押 保證、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華泰酒業有限公司債權擔保方式為抵(質)押 保證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曉國酒業有限公司債權擔保方式為抵(質)押 保證。(詳細資料請聯系轉讓方項目聯系人進行查閱) 3.訴訟情況: 上述三筆債權均已訴,均處于執行終本狀態(詳細資料請聯系轉讓方項目聯系人進行查閱)。 4.抵債資產簡況: (2017)黔03執恢1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下述1、2號抵債資產抵債金額為100,320,000.00元。 1號抵債資產:醬香型基酒,存放地點為貴州省遵義市習水縣習酒鎮翁坪村貴州省習水縣習湖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內,數量為1897噸; 2號抵債資產:醬香型基酒,存放地點為貴州省仁懷市壇廠街道辦事處貴州民族酒業(集團)德盛緣酒類收儲有限公司內,數量為133噸。 抵債資產的實際情況、現場勘驗等請與項目聯系人聯系。 5.重要提示: (1)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貴州省仁懷市華泰酒業有限公司以及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兩戶債務人取酒還款共計9,364,270.00元(其中貴州省仁懷市華泰酒業有限公司取酒還款5,740,770.00元,貴州省仁懷市三渡酒業有限公司取酒還款3,623,500.00元)。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5月11日,債務人共計取酒還款23,443,760.00元。以上基準日之后債務人共計取酒還款金額合計32,808,030.00元。 回收部分的32,808,030.00元均已辦理入賬手續而無法交割,因此本資產包競拍成功后直接將該金額沖減最終成交價款,沖減后的價款為投資者最終實際支付的轉讓對價。 (2)掛牌信息發布后至《資產轉讓協議》生效日前仍有現金回收,該部分價款不予交割受讓方,仍直接沖減最終成交價款的處理方式。此后現金回收作為回收資產處理,由買受人承繼。 (3)此后的回收如為現金回收,則由我分公司根據約定將回收(該回收先行扣除由受讓方承擔的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受讓方補足)無息劃付至受讓方指定賬戶;如回收為非現金回收,則我方將配合受讓人完成相應資產轉移手續(如非因我方原因導致無法履行資產轉移手續,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發生的相關費用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 (4)基準日后處置項目發生的各項費用,均由最終受讓方承擔。截止2021年5月20日,基準日之后預計共發生監管及保管費用188.26萬元(以最終實際支付金額為準),其中基準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監管及保管費為124.8萬元,該金額前期已由信達資產支付給監管及保管企業,我司于2021年4月14日將該筆費用支付給信達資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間的監管及保管費預計為63.46萬元,我司尚未支付該筆費用。 (5)基準日之后發生的相關稅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按規定承擔,轉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6)受讓方需支付的除交易價款外的其他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依據請意向受讓方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后評判。 (7)受讓申請方交易保證金交納即視為申請受讓報名成功,同時亦視為對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對項目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完全接受。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 |||||
風險提示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受讓申請方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受讓方承擔交易服務費。 | |||||||
4.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受讓方資格確認及合同簽訂 | 1.受讓方資格確認分為兩種情況:(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時間為準;(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時間為準;2.受讓方資格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讓方需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50萬元 | ||||||
交納時間 | 在掛牌有效期內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工作日9:00-17:00) | ||||||
保證金繳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納方式 | 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掛牌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無息原路退回受讓方。 | ||||||
保證金返還 | 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A.不變更條件,按照7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最多不超過3次。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需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則以協議方式組織交易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權力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受讓申請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產權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讓方與轉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國資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進行協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轉讓方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 轉讓方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報名聯系人:張女士 聯系電話:15519196777 | |||||||
項目聯系人: 陳先生 聯系電話: 18985581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