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告
暫無關聯公告
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鄭氏酒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
2024-10-15
項目名稱: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鄭氏酒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
項目編號:QYJR-2024-049
掛牌價格: 989萬元
掛牌時間:2024-10-15 至 2024-10-21
標的名稱 | 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鄭氏酒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 | |||||||
標的類別 | 債權 | 掛牌底價 | 989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10 月 15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10 月 21 日 | |||||
掛牌公告期 | 5 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安新區行政中心11號樓2樓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
注冊資本 | 1000000萬元人民幣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國有控股)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000MA6E3EYK5K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簽批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簽批同意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鄭氏酒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以底價989萬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掛牌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鄭氏酒業有限公司 | ||||||
債權本金余額 | 11,145,304.82元 | |||||||
累計欠息 | 4,190,425.88元 | |||||||
本息合計 | 15,335,730.70元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2024年5月10日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 ||||||
核準(備案)機構 |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
評估基準日 | /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2022年12月14日,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州資管”)簽訂《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合同》(合同編號:[黔銀不良批轉字2022001號]),約定將對債務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鄭氏酒業有限公司等多戶項下的債權及從權力與相關附屬權益一并轉讓給申請人貴州資管,雙方于2023年3月30日在《貴州都市報》聯合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對被申請人進行公告并催收,隨后雙方簽訂《債權轉讓確認函》,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懷市支行確認已將協議約定的債權轉讓給貴州資管,據此,貴州資管已合法取得上述債權。截至2024年5月10日,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鄭氏酒業有限公司剩余未還本金11,145,304.82元,累計欠息4,190,425.88元,合計15,335,730.70元。 因上述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將上述債權及附屬權益對外公開掛牌轉讓。 二、擔保情況: 抵押 保證,抵押情況:由債務人鄭氏酒業提供基酒做抵押擔保,現剩余抵押基酒1019.06噸;保證情況:鄭國祥、劉清巧、鄭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三、訴訟情況: 已訴未判決。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系; (二)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資產轉讓協議》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暫扣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 |||||||
2.債權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在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后交納交易服務費。 | ||||||||
3.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4.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議》。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后,交易價款支付方式以協議約定為準。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受讓條件的其他組織(企業、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4.非指向性明顯的資格條件限制 | ||||||||
5.受讓人承諾,受讓人在受讓標的債權后不得將標的債權轉讓至標的債權項下的原債務人、擔保人及其關聯方。 | ||||||||
6.受讓人保證,轉讓價款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為受讓人依法可支配的財產,非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債權人、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等利益相關方,不涉及洗錢、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恐怖主義犯罪、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 150 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期屆滿前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戶名: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 保證金賬號:820000000002942208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轉讓方)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受讓申請方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2)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3.轉讓方只對受讓申請方所交納的保證金負有保管義務,任何情況下均不負支付利息及所產生收益的責任;轉讓方不對受讓申請方交納保證金后的交易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當出現下列情形時,轉讓方可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本所損失的;(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按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收到受讓成交通知書或競價結果通知單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本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5.轉讓方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轉讓方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6.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轉讓方,轉讓方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本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轉讓方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7.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全部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次。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則確定其為受讓人。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1.競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掛牌底價。 | |||||||
2.加價幅度為 10 萬元或 10 萬元的整數倍。 | ||||||||
3.各競價人即通過自備終端開始連續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600秒內完成。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交易服務費繳納賬戶 |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賬號:2181010001201100015343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行號 314701018016)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項目聯系人:楊先生、葉女士 聯系電話:17611368818、17785888777 項目聯系人:張經理、趙經理 聯系電話:15519196777、150859149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