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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持有的遵義一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單戶不良債權轉讓項目
2024-12-10
項目名稱: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持有的遵義一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單戶不良債權轉讓項目
項目編號:QYJR-2024-063
掛牌價格: 220萬元
掛牌時間:2024-12-10 至 2024-12-16
標的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持有的遵義一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單戶不良債權轉讓項目 | |||||||
標的類別 | 債權 | 掛牌底價 | 220.00 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 10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 16 日 | |||||
掛牌公告期 | 5 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廣西南寧市古城路39號香江花園4號樓 | |||||||
負責人 | 李鳴鏑 | |||||||
注冊資本 |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000718875092L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同意以220萬元為底價,公開掛牌轉讓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遵義一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 ||||||
債權本金余額 | 4,343,754.25元 | |||||||
累計欠息 | 2,584,592.87元 | |||||||
本息合計 | 6,928,347.12元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2024年10月10日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 ||||||
核準(備案)機構 |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
評估基準日 | /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現公開處置遵義一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不良債權,截至基準日2024年10月10日,債權本金余額4,343,754.25元,利息2,584,592.87元,本息合計6,928,347.12元。 債權形成:本次處置的遵義一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債權系原債權人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而形成的不良債權,原借款合同編號為2202017081400021號,合同簽訂時間為2017年8月14日,借款期限為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止,借款發放日期為2017年8月14日 二、擔保情況: (一)抵押擔保:羅中華、陳明玉提供的7套房屋:遵義市紅花崗區內環路華海商住城C棟1-C-10號商業用房、紅花崗區內環路華海商住樓EF棟1-EF-1號商業用房、紅花崗區內環路華海商住城C棟1-C-11號商業用房、紅花崗區內環路華海商住城A棟1層7號商業用房、紅花崗區內環路華海商住樓C棟1-C-1號商業用房、匯川區洗馬路203號華海花園8棟5樓辦公用房、匯川區洗馬路203號華海花園8棟6樓辦公用房。 (二)保證擔保:連帶責任保證人為陳明玉、羅中華、陳莉。 三、訴訟情況: 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匯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取得調解書,調解書對本戶債權進行了司法確認,確認紅花崗農商行享有對債權項下所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保證人陳明玉、羅中華、陳莉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因債務人及各保證人未按期償還欠款,2023年1月31日,紅花崗農商行向匯川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2023)黔0303執622號。執行過程中,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將本案全部被執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并裁定終本。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系; (二)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資產轉讓協議》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貴州陽光產權將暫扣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 |||||||
2.債權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3.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4.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議》。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后,在 5 個工作日支付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一)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人管理層、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二)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債務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屬公司,擔保企業及其控股下屬公司,債務企業的其他關聯企業;(三)上述主體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宜受讓的主體。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 22.00 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或掛牌公告刊登前(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或 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戶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保證金賬號:349367029546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或轉讓方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標的項目。 2.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3.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存在《信息披露確認表》約定的沒收保證金情形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進行協商。 4.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待《資產轉讓協議》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轉換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另行交納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若受讓申請方已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作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轉到轉讓方指定的賬戶。 5.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按時參加本項目公開競價程序或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要求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的; (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發生放棄受讓、未按照要求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等成交確認文件、未按《資產轉讓協議》要求繳納轉讓價款等違約情形; (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6.出現上述情形的,如該保證金繳納至本所指定賬戶的,本所在收到轉讓方出具的《保證金沒收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如該保證金繳納至轉讓方賬戶的,轉讓方向本所出具《保證金沒收告知書》后轉讓方依約直接沒收將保證金。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7.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4 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則確定其為受讓人。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1.競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掛牌底價。 | |||||||
2.加價幅度為 1.00 萬元或 1.00 萬元的整數倍。 | ||||||||
3.各競價人即通過自備終端開始連續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600秒內完成。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不良債權資產包轉讓的相關資料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在委托服務期限內,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項目聯系人:彭經理 聯系電話: 17685029282 | ||||||||
項目聯系人:張芷綺、趙擎豪 聯系電話: 15519196777、150859149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