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農村商業銀行持有的冉茂榮15處抵債資產處置項目
標的名稱 | 鳳岡農村商業銀行持有的冉茂榮15處抵債資產處置項目 | ||||||
項目編號 | QYJR-2024-062 | 轉讓底價(萬元) | 1149.32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
公告周期 | 10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 | ||||
標的所在地 | 鳳岡 | 標的類別 | 房產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鳳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龍泉鎮龍鳳大道西側嘉和茗城國際一號樓 | ||||||
法定代表人 | 吳光霞 | ||||||
注冊資本 | 21186.0351萬元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327709528240X | ||||||
資產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省級國資委監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管 □市級國資委監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管 □其他監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
決議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內部審議情況 | 貴州鳳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批批復 |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詳見資產清單 | |||||
不動產 | 地理位置 | 詳見資產清單 | |||||
權證編號 | 詳見資產清單 | ||||||
建筑面積 | 詳見資產清單 | ||||||
當前用途 | 詳見資產清單 | ||||||
共有情況 | 無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受讓權 | □是 □否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貴州瑞信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賬面價值(萬元) | 評估價值(萬元) | ||||||
1149.3229萬元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萬元) | 1149.3229萬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轉讓標的需整體受讓。 (二)、意向受讓方需自行進行盡職調查,全面了解轉讓資產狀況以及瑕疵。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標的瑕疵保證。未看樣的意向受讓方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三)、過戶所產生稅費由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四)、本次交易服務費由買受人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原則上一次性付款,如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對轉讓標的做盡職調查,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絕簽訂《資產交易合同》、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 | ||||||
2.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受讓方與轉讓方簽署《資產轉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交易價款。如一次性支付困難者,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成交價的30%并在協議生效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分期時間內按照銀行相關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 |||||||
3.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資產交割。 | |||||||
4.資產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簽署《競價結果通知單》或陽光產權交易所向受讓方出具《成交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交易服務費。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機構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 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是否交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保證金設定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20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聯行號:314701018016)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只對受讓申請方所交納的保證金負有保管義務,任何情況下均不負支付利息及所產生收益的責任;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不對受讓申請方交納保證金后的交易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暫扣其所交納保證金,作為今后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5.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作出暫扣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暫行保管,待資產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6.資產持有人應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作出暫扣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資產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資產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7.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全部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資產轉讓合同》簽訂后,如受讓方未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則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部分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價款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A.不變更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自主報價的方式交易。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議交易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詳見網絡競價手冊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資產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項目聯系人:李女士(陽光產權) 聯系電話:186 9073 7477 | |||||||
項目聯系人:張女士(陽光產權) 聯系電話:155 1919 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