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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酒(十)66瓶酒類資產處置
2024-12-19
項目名稱:茅臺酒(十)66瓶酒類資產處置
項目編號:GP-C-ZC-2024257(190)
國資監測編號: GR2024GZ1000765
轉讓底價: 0.0001萬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4-12-19 至 2024-12-25
項目名稱 | 茅臺酒(十)66瓶酒類資產處置 | ||
項目編號 | 2024121202344 | 轉讓底價 |
0.000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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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日期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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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截止日期 | 2024-12-25 |
公告周期 | 5個工作日 | 公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網,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云網站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 | 標的類別 | 其他 |
資產描述 | 標的按現狀轉讓,意向受讓方現場踏勘自行判定。 | ||
是否網上報名 | 是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
注冊地(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冊資本: |
萬元
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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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政府部門、機構 |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
內部決策情況: | 其他類型 |
資產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市級財政部門或金融辦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
批準單位名稱 | |||
決議類型 | 其他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賬面凈值(萬元) | 賬面原值(萬元) | |||
標的評估值: | 萬元 | |||
標的單價評估值: | 萬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轉讓的茅臺酒及其他物品處置為整體轉讓,須征集到兩家意向受讓方,以網絡競價的方式組織交易,意向受讓方線上報名所提交意向出價的最高價作為網絡競價的起始價(意向受讓方須根據所處置物品的價值進行合理出價),網絡競價設有保留價,競價后的最高報價未達到保留價,則不成交。 2、信息披露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兩家意向受讓方,則項目流標,延期掛牌直至征集到兩家意向受讓方。 3、本次轉讓的標的未出具相關鑒定文件,標的以交割時實物現狀為準,轉讓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轉讓方對標的外觀、品質、質量、真偽、數量、重量或損壞程度等情況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由此產生的問題也不影響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標的物存在相關票據、憑證等法律文件不全的情形,個別存在酒杯遺失,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情況,如因未存放于專業的環境中、存放時間過久,可能存在破損、受潮等情況。 5、交易過程中,若意向受讓方發生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無故不推進交易、放棄受讓或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等違約行為,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權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的規定,采取扣除保證金、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等處理辦法。 6、本項目設有現場踏勘環節,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間線上遞交受讓申請并按時交納保證金可進行現場踏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本項目公告截止后統一安排現場踏勘,意向受讓方在現場踏勘后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并在《現場踏勘確認書》約定的報價時間內在線上報名系統進行意向報價; 現場踏勘過程中,如因踏勘人造成標的物破損、損壞等影響處置的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權從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作為賠償,如所交納的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所造成損失,則我所和轉讓方有權向責任方追訴相應賠償。 7、本項目意向受讓方若為自然人:保證金交納方、現場踏勘人及成交后提貨人須為同一人。 本項目意向受讓方若為企業法人:保證金交納賬戶須與線上意向受讓申請企業名稱一致、現場踏勘人員及成交后提貨人須為意向企業法人或企業法人委托授權代表人; 8、標的存放于轉讓方庫房內,最終受讓方受讓成功后自行提取標的物,標的物轉移過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及安全責任由最終受讓方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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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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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對轉讓標的做盡職調查,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絕簽訂《資產交易合同》、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 2、受讓方按要求支付轉讓款項后,雙方即進行資產移交,資產一經移交,即由受讓方自行承擔保管責任,同時應保證在資產移交之日起 日內將購買資產全部撤出轉讓方場地; 3、轉讓資產的搬移由受讓方負責,搬移期間所引發的安全等責任均由受讓方承擔;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5、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6、受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收費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服務費。 7、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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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本次轉讓是否涉及抵押、擔保、查封、租賃、訴訟: | 否 |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
受讓資格條件: | 無 | ||||||
交易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保證金交納賬號: | 2182010001201100013925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納金額: | 6.0000萬元 | ||||||
交納時間: | 遞交意向受讓申請后交納,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交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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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A.不變更信息公告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自主報價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網絡競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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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應付義務 | |||||||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資產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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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未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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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注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網絡競價有關須知 | |||||||
其他附件: |
九、交易所聯系信息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吳經理、耿經理 | 交易機構聯系電話: | 0851-86793166 |
交易機構聯系地址: | 貴陽市觀山湖區畢節路58號聯合廣場A座 | 交易機構網址: | http://cndhm.net.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