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富華國際兩套房產轉讓(第一次降價)(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R2020GZ1000230、GR2020GZ1000231)
標的名稱 | 遵義市富華國際兩套房產轉讓(第一次降價)(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R2020GZ1000230、GR2020GZ1000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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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GP-D-ZC-2020056(21) |
掛牌價格 | 標的一:56.7萬元; 標的二:31.5萬元。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08-31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09-25 |
掛牌公告期 | 20個工作日 |
報名截止時間 | 2020年9月25日下午5時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 |
標的所在地 | 遵義市 |
物權類別 | 房產 |
+一 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振華電子集團宇光電工有限公司(國營第七七一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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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北段272號 | |||||
法定代表人 | 左才鳳 | |||||
注冊資本 | 壹億伍仟玖佰貳拾壹萬元整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
所屬行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5200006669711969 |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
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 | |||||
批準文件文號 | 振華科技運【2019】141號 | |||||
內部審議情況 | 總經理辦公會紀要、黨委會紀要 |
+二 標的簡況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本次標的為中國振華電子集團宇光電工有限公司(國營第七七一廠)持有的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海爾大道富華國際廣場的兩套房產。 標的一:遵義市紅花崗區海爾大道富華國際廣場17號樓8-4,建筑面積146.45㎡,總價63萬元; 標的二:遵義市紅花崗區海爾大道富華國際廣場17號樓9-11號,建筑面積77.04㎡,總價3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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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地理位置 | 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海爾大道富華國際廣場 | |||||||
權證編號 | 標的一:黔(2018)遵義市不動產權第0025844號; 標的二:黔(2018)遵義市不動產權第0025838號。 | ||||||||
建筑面積 | 標的一:146.45㎡;標的二:77.04㎡。 | ||||||||
共有情況或它項權利情況 | 抵押、租賃等他項權利情況 | 無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受讓權 | 否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9-12-23 | ||||||||
評估基準日 | 2019-08-31 |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標的一:56.11萬元;標的二:29.49萬元 | 標的一:62.50萬元;標的二:32.88萬元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標的一:62.50萬元;標的二:32.88萬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轉讓標的產生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自承擔; 2、兩套房產分別轉讓。 |
+三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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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對轉讓標的做盡職調查,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絕簽訂《資產交易合同》、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3、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的,產權交易所可以按照應收取資產處置服務費及公開遴選服務費的50%,向拒簽方收取交易服務費用。雙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又解除的,產權交易所有權收取資產處置服務費及公開遴選服務費或不退還已收取資產處置服務費及公開遴選服務費,受損一方可通過司法程序向違約方進行追償。 4、受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收費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服務費。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標的一:13萬元;標的二:7萬 | ||||||
交納時間 | 遞交意向受讓申請時一并交納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四 掛牌信息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不變更條件,按照20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五 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六 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一)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二)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未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 (三)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四)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五)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六)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七)信息披露內容約定的其他情形; (八)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九)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產權持有人應于向意向受讓方送達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七 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 | 劉經理、王經理 | 項目聯系電話 | 0851-86793166、15519635410 |
+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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