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告
水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持有的資產權益轉讓(第五次掛牌)
2021-07-09
項目名稱:水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持有的資產權益轉讓(第五次掛牌)
項目編號:QYJR-2021-111
掛牌價格: 62.433萬元
掛牌時間:2021-07-09 至 2021-08-05
標的名稱 | 水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持有的資產權益轉讓(第五次掛牌) | ||||||
項目編號 | QYJR-2021-111 | 轉讓底價 | 624,330.00元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年7月9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8月5日 | ||||
公告周期 | 20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花園路6號104室和105室 | 標的類別 | 資產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水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雙水新區高林路西側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紅 | ||||||
注冊資本 | 壹億捌仟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壹佰元玖角陸分 | ||||||
經濟類型 | 集體所有制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集體所有制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221214741357T | ||||||
資產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 □省級國資委監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管 □市級國資委監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管 □其他監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
決議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內部審議情況 | 審議通過 |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該抵債房產位于六盤水市鐘山區花園路6號104室和105室(鳳凰山原新香源酒樓中間2個商業用房),104與105室面積均為46.16平方米,總面積為92.32平方米,用途商業。 | |||||
不動產 | 地理位置 |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花園路6號104室和105室 | |||||
權證編號 | 104室:黔(2016)鐘山區不動產權第0000590號 105室:黔(2016)鐘山區不動產權第0000591號 | ||||||
建筑面積 | 104室和105室建筑面積均為46.16平方米,面積合計92.32平方米。 | ||||||
當前用途 | 商業 | ||||||
共有情況 | 無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受讓權 | □是 □否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貴州精誠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19年10月23日 |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951600.00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資產來源:該處置房產為法院裁定給水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抵債資產。該抵債資產現暫未過戶至水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名下,后期需先過戶至水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名下再過戶至受讓方名下。 二、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1.本項目存在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與項目負責人聯系,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2.交易服務費、手續費等費用由受讓方承擔,轉讓相關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相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轉讓價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本次項目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4.在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5.受讓方資格一旦確認(資格確認分為兩種情況: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時間為準;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網絡競價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時間為準),受讓方資格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需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 |||||||
保證金返還 | 6.《資產轉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轉到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指定賬戶。 | ||||||
轉讓資產是否涉及擔保、查封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保證金人民幣100,000.00元 | ||||||
交納時間 | 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A.不變更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應付義務 | |||||||
1、意向受讓方正式報名后,均視為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的后果已知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轉讓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損失賠償責任。 2、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與受讓方應依法自行辦理標的轉讓所需的審批、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與意向受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國資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進行協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 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5.保證金繳納賬戶: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戶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項目聯系人: 張女士 聯系電話:1551919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