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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當區高新社區新莊村玉瓏灣項目1、2、3、4、5棟住宅及停車位整體轉讓
2021-07-23
項目名稱:烏當區高新社區新莊村玉瓏灣項目1、2、3、4、5棟住宅及停車位整體轉讓
項目編號:GP-D-ZC-2021108(06)
國資監測編號: --
轉讓底價: 53850萬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1-07-23 至 2021-07-27
標的名稱 | 烏當區高新社區新莊村玉瓏灣項目1、2、3、4、5棟住宅及停車位整體轉讓 | ||||||
項目編號 | GP-D-ZC-2021108(06) | 轉讓底價(萬元) | 53850萬元 (住宅7400元/㎡、車位75000元/個)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年7月23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7月27日 | ||||
公告周期 | 3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網 | ||||
標的所在地 | 貴陽市烏當區 | 標的類別 | 房產、車位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陽華坤置業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新天社區服務中心溫泉南路東欣苑9棟1單元1層2號 |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生 | ||||||
注冊資本 | 20000萬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民營企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112MA6JBBUH5L | ||||||
資產轉讓 行為決策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玉瓏灣項目1、2、3、4、5棟住宅及停車位,其中住宅面積66000㎡,地下車位668個。 | |||||
不動產 | 地理位置 | 貴陽市烏當區高新社區新莊村 | |||||
權證編號 | |||||||
建筑面積 | 住宅面積66000㎡,地下車位668個 | ||||||
當前用途 | 在建 | ||||||
共有情況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受讓權 | □是 ■否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貴州眾志天和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 |||||
評估基準日 | |||||||
賬面價值(萬元) | 評估價值(萬元) | ||||||
住宅7856元/㎡、車位77300元/個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交房時間: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房屋銷售協議》后20個月內。 2、轉讓范圍及交付 (1)轉讓范圍:玉瓏灣項目住宅部分(住宅面積約為66000㎡,住宅套數預計為543 套 )、地下車位(車位個數為668個)。 (2)住宅交付:轉讓方協助受讓方按有關規定移交房屋,簽署有效的《移交確認書》,對房屋移交時的實際狀況予以確認,《移交確認書》簽署完成即視為轉讓方交付完成。 (3)車位交付:轉讓方將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有產權的停車位移交受讓方,簽署有效的《移交確認書》,對房屋移交時的實際狀況予以確認,《移交確認書》簽署完成即視為轉讓方交付完成。 3、住宅面積、戶型面積及性質 (1)住宅面積及戶型: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可供購買的房屋單體戶型及戶型預測面積,已受讓方簽字確認的戶型和預測面積作為購買依據,實際面積按房屋建成后產權測繪單位實測確定的產權登記面積為準。針對±3%的面積處理如下: (1.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購買單價實行相互補差。 (2.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房屋實際面積大于《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款由受讓方按照 7400 元/㎡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轉讓方不再向受讓方收取,所有權歸受讓方。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部分的房價款按照合同約定購買單價計算后由轉讓方返還受讓方。(雙方互不補差)。 (2)車位面積及性質: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可供購買的車位個數,確保受讓方所購買車位中進行不動產登記。(受讓方所購買車位個數最終按照行政主管部門最終審批確認辦理的產權個數為準)。 4、房屋交接與產權辦理 (1)轉讓方在《房屋銷售協議》簽訂后30日歷日辦理完成預售許可證。 (2)轉讓方在交付房屋【 2年 】內為受讓方辦理產權證書,受讓方根據所購買房屋數量,支付辦理產權登記需要繳納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辦理產權應付的房屋維修基金、契稅、登記費、產權代辦費等。若因轉讓方原因在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產生除此之外其他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5、支付方式: (1)第一期:《房屋銷售協議》簽訂后【一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項目銷售車位、購房總金額的15%作為第一期支付款。 (2)第二期:轉讓方辦理預售許可證后,向轉讓方指定賬戶支付項目銷售車位、購房總金額的40%作為第二期支付款; (3)第三期:主體封頂含辦理完成土地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證書,支付項目銷售車位、購房總金額的25%作為第三期支付款; (4)第四期:驗收合格交房后支付項目銷售車位、購房總金額的15%作為第四期支付款; (5)第五期:辦理完成相關產權后,受讓方支付實際剩余總金額余款作為第五期支付款。 6、在房屋交付過程中,存在的安全、質量等相關問題,轉讓方無條件進行整改處理,產生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嚴格參照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7、轉讓方承諾:未按約定時間交房和辦理預售許可證、房屋產權證、車位證的,每逾期一日,受讓方有權要求轉讓方支付合同總價【1】%違約金,逾期達【5】日時,受讓方有權解除《房屋銷售協議》。 8、特別事項說明 本次轉讓住宅及地下車位所在項目為在建項目,目前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暫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的條件,提請意向受讓方自行判定相關法律風險,謹慎購買。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自行對轉讓標的實地勘察進行全面了解、盡職調查,轉讓方予以協助。意向受讓方成為最終受讓方的,在《房屋銷售協議》簽訂前,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交房屋施工圖、結構圖等相關文件。轉讓方承諾:轉讓標的交付時,若存在受讓方認為需要整改的房屋瑕疵,轉讓方應在限期內整改完畢再行交付;若轉讓標的存在任何權屬瑕疵致使受讓方權利無法實現的,受讓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房屋銷售協議》,轉讓方退還受讓方已付款項,同時轉讓方向受讓方支付轉讓總價款1%的違約金。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房屋銷售協議》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房屋銷售協議》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房屋銷售協議》,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房屋銷售協議》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4、轉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收費標準(注:收費標準為受讓方支付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服務費。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房屋銷售協議》后,轉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收費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服務費。交易服務費交納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轉讓資產是否涉及擔保、查封 | 無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100萬人民幣 | ||||||
交納時間 | 遞交意向受讓申請時一并提交 | ||||||
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A.不變更條件,按照3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資產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資產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應付義務 | |||||||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資產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六、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未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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