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告
貴陽市投控集團報廢車輛處置
2021-10-28
項目名稱:貴陽市投控集團報廢車輛處置
項目編號:GP-C-ZC-2021188(127)
國資監測編號: GR2021GZ1000279
轉讓底價: 2.81萬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1-10-28 至 2021-11-10
項目名稱 | 貴陽市投控集團報廢車輛處置 | ||
項目編號 | 2021102700656 | 轉讓底價(萬元) |
2.8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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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日期 |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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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截止日期 | 2021-11-10 |
公告周期 | 10個工作日 | 公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市轄區 | 標的類別 | 交通運輸工具 |
資產描述 | 標的按現狀轉讓,意向受讓方現場踏勘自行判定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注冊地(地址): |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北京西路38號1單元21-28樓 | ||
法定代表人: | 蘆軍 | ||
注冊資本: |
862423.4000
萬元
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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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730958720R |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
內部決策情況: | 其他類型董事會決議 |
資產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市級國資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決議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貴州黔元房地產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貴陽產業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1-09-27 | |||
評估基準日: | 2021-07-31 | |||
賬面凈值(萬元) | 賬面原值(萬元) | |||
標的評估值: | 2.810000萬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轉讓標的為貴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的20輛報廢車輛,此次轉讓報廢車車輛的保險和年檢均已過期。 2.本次轉讓車輛按現狀整體轉讓,不接受聯合體受讓。 3.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前往轉讓報廢車輛現場踏勘并簽訂《現場踏勘確認表》,若意向受讓方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報名,則視為充分了解受讓標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受讓條件,如因不符合相關規定導致本次交易無效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均由意向受讓方承擔,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扣除本次處置報廢車輛的交易服務費; 4.意向受讓方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二〇二〇年 第2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車輛的報廢拆解工作。相關條件如下: (1)意向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a.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在中國境內獨立出資注冊成立的、具備獨立法人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具有政府部門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證書》,并向轉讓方承諾交易完成后,出具合法有效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b.意向受讓方應承諾具備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c.意向受讓方應承諾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 d.意向受讓方應承諾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將報廢車輛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等五大總成可銷售給具備汽車回用件再制造資質的企業,如不能銷售給具備汽車回用件再制造資質的企業,必須回爐; e.本項目所涉及的蓄電池屬于危險廢棄物,意向受讓方應具備處置資質或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須出具蓄電池處置資質文件或對具備資質的單位的委托書及資質文件。 f.意向受讓方應承諾在參加本次報廢機動車購買前3年內,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記錄,并出具承諾書。 g.意向受讓方應承諾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不得參與本項目的購買。 h.意向受讓方屬于掛靠性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參與本次本項目的購買。 (2)對報廢車輛處置的要求: a.受讓方應于《成交結果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并在《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0天內將報廢車輛集中至拆解地,30天內辦理完成車輛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等手續并完整移交轉讓方。 b.受讓方須自提報廢車輛,按照轉讓方的安排,自帶車輛和裝卸人員到指定地點轉移,設備轉移的裝卸、安全責任由受讓方承擔,轉移設備的費用及現場清理由受讓方承擔,轉讓方負責驗收。 c.受讓方提供報廢車輛的免費拖車服務,并承擔報廢車輛拖運過程中及解體前的全部安全責任。 d.受讓方應負責辦理完成車輛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等手續,并將上述手續完整移交轉讓方。 e. 受讓方應承擔交易過程中所有的稅費,含交易服務費、移交費用(自提與運輸產生的費用)等所有相關費用。 (3)本次處置車輛的車況及附屬設備以現狀為準,轉讓方對本次處置車輛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參考性說明,不作為我司對本次處置車輛品質和數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本次處置車輛現狀的法律依據。 (4)意向受讓方應在購買前自行踏勘深入了解處置車輛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接受及承擔本次處置車輛產生的法律后果。 (5)其他要求以簽訂的《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規定條款為準。 5.其他情況見《報廢車輛明細表》、《資產評估報告》、《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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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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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對轉讓標的做盡職調查,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絕簽訂《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 2、受讓方按要求支付轉讓款項后,雙方即進行資產移交,資產一經移交,即由受讓方自行承擔保管責任,同時應保證在資產移交之日起10日 內將購買資產全部撤出轉讓方場地; 3、轉讓資產的搬移由受讓方負責,搬移期間所引發的安全等責任均由受讓方承擔;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5、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6、受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收費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服務費。 7、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報廢汽車處置協議書》、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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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轉讓資產是否涉及擔保、查封: | 無 |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是 | ||
受讓資格條件: | 無 | ||
交易條件: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保證金交納賬號: | 2182010001201100013925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納金額: | 0.50萬元 | ||
交納時間: | 遞交意向受讓申請時一并交納 | ||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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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自主報價 | ||
信息公告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網絡競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rn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rn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rn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rn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rn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應付義務 | |||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rn(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rn(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rn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rn(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rn(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資產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rn(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rn(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rn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rn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rn(一)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rn(二)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照未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rn(三)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rn(四)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rn(五)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rn(六)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rn(七)信息披露內容約定的其他情形;rn(八)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rn(九)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rn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rn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rn4.產權持有人應于向意向受讓方送達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rn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其他附件: |
八、交易所聯系信息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劉經理、勾經理 | 交易機構聯系電話: | 0851-84702903 |
交易機構聯系地址: | 貴陽市觀山湖區畢節路58號聯合廣場A座 | 交易機構網址: | http://cndhm.net.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