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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匯誠環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權(第一次降價)
2020-09-03
項目名稱:大方匯誠環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權(第一次降價)
項目編號:GP-F-QT-2020023(01)
掛牌價格: 945萬元
掛牌時間:2020-09-03 至 2020-09-16
標的名稱 | 大方匯誠環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權(第一次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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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GP-F-QT-2020023(01) |
掛牌價格 | 945萬元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09-03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09-16 |
掛牌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大方縣 |
標的企業性質 | 私人企業 |
一 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二 標的企業簡況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大方匯誠環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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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鎮貴西大道南側貴西苑1號樓1-7、1-8號 | ||||||
法定代表人 | 楊遠忠 | ||||||
成立時間 | 2013-11-14 00:00 | ||||||
注冊資本 | 900萬元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民營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520521082763609M | ||||||
經營范圍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銷售: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鋼材、五金機電、機械設備、金屬材料、電線電纜、日用百貨、辦公用品、汽車零配件、礦產品。) | ||||||
職工人數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楊遠忠 | 60% | |||||
2 | 楊民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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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指標 | 以下數據出自審計報告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審計機構 | |||||||
審計基準日 |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2020年5月20日 | 726590.04元 | -59679.43元 | -59679.43元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 | 所有者權益 | ||||
月報 | 14515240.13元 | 10030596.44元 | 4484643.69元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貴州金正房地產資產評估事務所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19-10-31 |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流動資產 | 508.63萬元 | 508.63萬元 | |||||
固定資產 | 912.51萬元 | 1432.9萬元 | |||||
資產總計 | 1421.14萬元 | 1941.53萬元 | |||||
負債總計 | 893.66萬元 | 893.66萬元 | |||||
凈資產 | 527.48萬元 | 1047.87萬元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1047.87萬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項 | 1、標的企業所持有大方縣六龍鎮壩子村泡木林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山的采礦許可證,生產規模為30萬噸/年,礦區面積0.064平方公里,有限期為十年自2016年5月3日至2026年5月2日。 2、交易雙方各自承擔標的資產轉讓所產生的費用和成本。 | |||||
重大債權債務事項 | |||||||
律師事務所 | |||||||
本次轉讓是否涉及擔保、抵押 | 否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
+三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 | 94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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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風險提示 | 本項目信息披露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股權轉讓方案等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方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受讓登記即視為意向受讓方已完全對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風險,以現狀受讓標的。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應在意向受讓資格獲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確認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2、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3、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交納服務費,并同意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從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 | |||||
價款支付時間 | 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一次性打入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190萬元 | |||||
交納時間 |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收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書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個工作日內交納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四 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楊遠忠(自然人)、楊民(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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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冊資本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
所屬行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規模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
決議類型 | 股東決議 | ||||||
批準文件文號 | |||||||
內部審議情況 | |||||||
+五 掛牌信息
掛牌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選擇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六 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按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七 聯系方式
聯系人 | 魯經理 吳經理 | |||||
聯系電話 | 0851-84702537 0851-86793166 |
+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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