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告
暫無關聯公告
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的產品銷售經營權項目
2022-01-13
項目名稱: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的產品銷售經營權項目
項目編號:QYZC-2022-002
掛牌價格: 8元/每噸
掛牌時間:2022-01-13 至 2022-01-20
標的名稱 | 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的產品銷售經營權項目 | |||||||
標的類別 | 銷售經營權 | 掛牌底價 | 8元/每噸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2年1月13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2年1月20日 | |||||
掛牌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揚帆錦繡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長順縣長寨街道辦長征大道人才公寓5樓 | |||||||
法定代表人 | 文貴榮 | |||||||
注冊資本 | 10000萬元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522729MA6DT69A3G | |||||||
銷售經營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長順縣財政局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同意對上述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的產品銷售經營權項目對外公開轉讓 | |||||||
二、項目簡況 | ||||||||
項目概況 | 項目標的 | 本次轉讓銷售經營權的礦產品為水泥配料用砂巖(硅砂),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資源量251.39萬噸,SiO2平均品位為86.92%,礦石平均體重2.14g/cm3 | ||||||
銷售經營期限 | 本銷售經營權期限為三年,自交易雙方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 |||||||
項目地點 | 長順縣廣順鎮,與長順縣城直距約24Km,地理極值坐標:東經106°24′46″~106°25′07″,北緯26°14′14″~26°14′35″,面積0.2835km2,屬長順縣廣順鎮所轄。 | |||||||
銷售經營范圍 | 擬出讓的銷售經營權范圍主要是受讓方負責對貴州揚帆錦繡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開采出來的礦產品【水泥配料用砂巖(硅砂)】進行銷售經營。 | |||||||
項目內容 | 本次擬轉讓銷售經營權的水泥配料用砂巖礦采礦許可證于2021年8月18日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頒發,證號為C5227002021087130152451,采礦權人為貴州揚帆錦繡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開采礦種為水泥配料用砂巖,礦區面積0.2835平方公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1年7月至2026年7月。轉讓方保證開采出來的礦產品銷售經營權的唯一性,即不得向受讓方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銷售。 | |||||||
銷售經營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陽德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核準(備案)機構 |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
評估日期 | 2021年10月18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單價 | 8元/每噸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受讓方需按照轉讓方要求繳納繳納50萬元預付貨款后方可經營。預付貨款用完后,受讓方繼續按50萬元額度繳納預付貨款。轉讓方收取貨款的計算方式為:礦產品噸數×最終受讓價。 (二)受讓方需向貴州揚帆錦繡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繳納300萬元的銷售經營保證金,轉讓方才與受讓方簽訂《礦產品銷售經營權使用合同》。受讓方自行承擔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產品對外市場銷售的盈虧,同時受讓方需確保每年的銷售量達72萬噸以上,若受讓方連續6個月內銷售量未達到36萬噸以上,轉讓方不僅不退還受讓方繳納的300萬元經營保證金,而且有權單方面解除《銷售經營權使用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若雙方正常合作(正常合作:受讓方不僅能按時繳納規定的資金,而且能在規定的時間完成約定銷售任務),在《銷售經營權使用合同》期滿5個工作日內,轉讓方不計息退回銷售經營保證金。 (三)本項目所涉及的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的產品銷售經營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系。 (四)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五)本項目合作相關內容詳見附件,即轉讓方提供的《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產品銷售經營權使用合同》。 (六)標的按現狀轉讓,意向受讓方現場踏勘自行判斷資產價值,并現場簽訂經轉讓方確認的項目踏勘確認表后方可報名; (七)需做好現場安全工作,由受讓方承擔安全責任。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產品銷售經營權使用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本項目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交易服務費標準為:251.39萬噸×最終受讓價單價×2% | ||||||||
4.受讓方在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產品銷售經營權使用合同》。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120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承諾的確認。 2.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廣順鎮牛鞍營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產品銷售經營權使用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無息原路返還受讓方。 3.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時間為準。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時間為。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銷售經營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銷售經營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銷售經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特許經營權持有人進行協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特許經營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銷售經營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特許經營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特銷售經營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聯系地址:貴陽市觀山湖區畢節路58號聯合廣場A座409
聯系人:袁輝飛 聯系電話:0851-86790766、15285969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