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債權轉讓
2020-12-01
標的名稱 |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債權轉讓 | |||||||
項目編號 | YG-JRZC-2020020 | 轉讓底價 | 4960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2月9日 | |||||
掛牌公告期 | 7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陽光產權交易所官網、微信公眾號、貴州都市報 | |||||
標的所在地 | 遵義市仁懷市蒼龍街道辦事石板塘元庫區 | 類別 | 債權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分行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廈門路中段 | |||||||
法定代表人 | 羅茂高 | |||||||
注冊資本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所屬行業 | 貨幣金融服務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3007221437325 | |||||||
經營規模 | ||||||||
債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如有) | 國資監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決議類型 | 關于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債權轉讓事項的批復(黔銀復【2020】245號) | |||||||
內部審議情況 | 同意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債權實施非批量轉讓 | |||||||
二、債權簡況 | ||||||||
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 | ||||||
債權本金余額 | 4939.55萬元 | |||||||
累計欠息 | 6096.69萬元 | |||||||
本息合計 | 11036.24萬元 | |||||||
是否存在經登記的擔保物權 | 是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遵義中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20年5月31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4893.15 | |||||||
重要披露事項 | 1、債權來源:2013年6月18日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懷市支行與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編號130800D217015,借款金額分別為1900萬元和500萬元,借款期至2016年9月18日止;2014年5月18日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懷市支行與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簽訂《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BC2014051600000015,借款金額7796萬元,借款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由于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現擬將該筆債權對外公開轉讓。2.擔保情況:抵押擔保:2013年6月18日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懷市支行與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M08002013000057,將其提供3200噸醬香型窖酒作為抵押擔保;2014年5月18日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懷市支行與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簽訂《最高額浮動抵押合同》,合同編號GC2014051600000019,又提供720.83噸基酒作為抵押擔保。保證擔保:2014年5月16日李仁剛、申修明、何成新、伍敬瓊、陳小林、李嬋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BC2014051600000015對債務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責任。3.訴訟情況:已訴,目前抵押物第一次拍賣流拍。3.他重要披露事項:(1)本項目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與項目負責人聯系,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2)債權轉讓相關稅費、交易服務費、手續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價款支付方式 | 《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受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資產處置服務費》收費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服務費。 | ||||||||
4、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債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所繳納的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轉為交易價款。在 / 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結構人員等關聯人或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否 | ||||||
交納金額(幣種) | ||||||||
交納時間 | ||||||||
交納方式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7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行為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掛牌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其他條款 | ||||||||
1、意向受讓方正式報名后,均視為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的后果已知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轉讓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損失賠償責任。2、轉讓方與受讓方應依法自行辦理標的轉讓所需的審批、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并自行協商交納除交易服務費以外的其他稅、費。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國資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債權持有人進行協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 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系人:張經理 聯系電話:181986006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