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銀行21處68項抵債資產處置(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Z12020DF100230至GZ12020DF100290)
標的名稱 | 貴陽銀行21處68項抵債資產處置(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編號:GZ12020DF100230至GZ12020DF100290) |
---|---|
項目編號 | GP-C-ZC-2020094(35) |
掛牌價格 | 詳見標的清單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08-07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09-03 |
掛牌公告期 | 20個工作日 |
報名截止時間 |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網、貴州都市報、微信公眾號 |
標的所在地 | 貴陽、遵義、畢節等 |
物權類別 | 房產 |
+一 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北路中天.會展城B區金融商務區東區1-6棟 | |||||
法定代表人 | 張正海 | |||||
注冊資本 | 32.1802866億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52010021449398XY | |||||
經營規模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
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
決議類型 | 專題會議紀要 | |||||
批準文件文號 | ||||||
內部審議情況 | 會議審議同意處置 |
+二 標的簡況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該資產位于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遵義市、畢節市等地區,共21處資產,類型包括住宅和商業門面,為協議抵債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交予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償債務的資產。 | |||||||
---|---|---|---|---|---|---|---|---|---|
不動產 | 地理位置 | 詳見資產清單 | |||||||
權證編號 | 詳見資產清單 | ||||||||
建筑面積 | 詳見資產清單 | ||||||||
共有情況或它項權利情況 | 抵押、租賃等他項權利情況 | 部分出租(詳見資產清單),無擔保、查封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受讓權 | 是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20-04-20 |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9417.25萬元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租賃情況 1.標的第11項房產為出租狀態,但尚未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協議。 2.標的第26項房產為出租狀態,已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為2018年7月18日至2022年2月28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3.標的第34項房產為出租狀態,已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4.標的第35項房產為出租狀態,已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為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5.標的第36項房產為出租狀態,已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6.標的第37項房產為出租狀態,已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7.標的第39項房產為出租狀態,已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8.標的第47項房產為出租狀態,承租方有兩戶,其中一戶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為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另一戶未簽訂租賃協議,有《收條》載明租金已交至2021年,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9.標的第48項房產為出租狀態,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為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如有預收租金,預收租金轉由受讓方享有。 (二)產權證辦理情況 標的第4、5、6、7、8、9、10、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項房產系通過法院裁定取得,均尚未辦理產權證。 (三)本次轉讓標的可整體受讓,也可單獨受讓。 (四)意向受讓方應充分了解資產評估報告第十一條“特別事項說明”中提及的資產現狀,需自行進行盡職調查,全面了解轉讓資產狀況以及瑕疵。 |
+三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原則上一次性付款,如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3、受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收費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繳納服務費。 4、一次性付款的,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其余款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資產交易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同意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見資產清單 | ||||||
交納時間 | 遞交申請時同時提交 | ||||||
交納方式 | 現金(交銀行)、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網銀轉賬、電子匯款、支票(需進賬) |
+四 掛牌信息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五 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 2、我方轉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5、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六 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用于承擔對交易參與方的賠償責任: (一)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二)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參與后續交易的; (三)在競價或報價過程中,各意向方均未進行有效報價的; (四)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五)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六)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七)信息披露內容約定的其他情形。 (八)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九)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產權持有人應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產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產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七 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 | 李經理 | 項目聯系電話 | 0851-86793166 |
+八 附件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