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銀行5戶債權批量轉讓
2022-05-26
項目名稱:5戶債權批量轉讓項目
項目編號:QYJR-2022-016
掛牌價格: 無底價(設保留價) 成交價應不低于轉讓方向交易所書面提交的保留價
掛牌時間:2022-05-26 至 2022-06-16
標的名稱 | 5戶債權 | |||||||
標的類別 | 債權 | 掛牌底價 | 無底價(設保留價) 成交價應不低于轉讓方向交易所書面提交的保留價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2年5月26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2年6月16日 | |||||
掛牌公告期 | 15 個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北路中天會展城B區金融城商務區北區4棟3-8層 | |||||||
負責人 | 張松 | |||||||
注冊資本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國有企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551912954X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根據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九次會議審批通過上述債權轉讓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各筆債權簡況詳見“附件清單” | ||||||
債權本金余額 | 445,736,663.70元 | |||||||
累計欠息 | 135,485,481.63元 | |||||||
本息合計 | 581,222,145.33元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2022年4月20日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截至2022年4月20日,上述5戶不良資產本金合計445736663.70元,欠息合計135485481.63元,本息合計581222145.33元。因上述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將上述5戶債權及附屬權益對外公開掛牌轉讓。 二、擔保情況: 詳見“附件清單” 三、訴訟情況: 3戶不良資產已進入破產程序,2戶不良資產已訴訟。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系; (二)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轉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債權轉讓合同》。 | |||||||
2.債權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轉讓方承擔。 | ||||||||
3.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4.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后,2022年6月23日前需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債權交易合同》后,在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4、若受讓方為轉讓方關聯方,則本次債權轉讓因涉及關聯交易需提交轉讓方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董事會等機構進行關聯交易審查。若關聯交易審查未獲通過,則轉讓方有權取消本次交易,除無息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款項外轉讓方對此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債權標的所涉債務人、擔保人及其關聯人不得參與競買本債權,否則轉讓方有權取消本次交易,已收取的相關款項不予退還,并要求受讓方承擔相關責任。 | ||||||||
5、受讓方符合財政部 銀監會關于《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文件(財金【2012】6號)第三條批量轉讓的要求范圍內。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否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不設置保證金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在保留價的基礎上采取協議方式交易標的。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規則 | 1.競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掛牌底價。 | |||||||
2.加價幅度為100.0萬元或100.0萬元的整數倍。 | ||||||||
3.各競價人即通過自備終端開始連續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300秒內完成。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僅征集到一家受讓申請方,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仍無新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競價結果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債權持有人進行協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系人: 張女士 聯系電話: 155 1919 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