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春洪個人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第三次掛牌)
標的名稱 | 況春洪個人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第三次掛牌) | |||||||
項目編號 | YG-JRZC-2020037 | 轉讓底價 | 9.37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2月22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
掛牌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網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 | 類別 | 不良債權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青龍街道辦事處云嶺東路 | |||||||
法定代表人 | 江弘 | |||||||
注冊資本 | 壹億陸仟壹佰捌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圓整 | |||||||
經濟類型 | 股份制商業銀行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所屬行業 | 金融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74114225XT | |||||||
經營規模 | ||||||||
債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如有) | 國資監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00075537529XN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 |||||||
決議類型 |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批復、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 |||||||
內部審議情況 |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關于同意貴州清鎮農商銀行文洪輝等13戶個人貸款非批量轉讓的通知》(黔農信風險【2020】32號);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臨時會議【關于通過《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關于不良貸款債權資產非批量(02號)轉讓的方案(草案)》的決議第05號】 | |||||||
二、債權簡況 | ||||||||
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況春洪 | ||||||
債權本金余額 | 12.50萬元 | |||||||
累計欠息 | 16.84萬元 | |||||||
本息合計 | 29.34萬元 | |||||||
是否存在經登記的擔保物權 | 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抵押登記,登記號:筑房權證清鎮字第160023105號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州瑞普房地產資產評估事務所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20年10月31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39.8004萬元 | |||||||
重要披露事項 | 一、債權來源: 2013年10月30日,清鎮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云嶺街分社與況春洪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況春洪向本行借款人民幣14萬元用于購買購買原材料。借款月利率9.7375‰,借款期限2013年11月08日至2015年10月29日。還款方式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如被告貸款逾期,罰息利率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未按期支付利息,對未付利息計收復利。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或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等,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下全部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陳勇還款至2014年3月16日后未再按期還款,截止2020年11月10日止尚欠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24954.85元、利息168379.87元(含復息、罰息)。 二、抵押擔保情況: 借款人況春洪名下擁有的位于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麒龍城市花園12棟1單元3層2號,78.04平米(筑房權證清鎮字第160023105號、清國用(2013)第XI-1604號)住宅對該筆借款提供抵押。 三、訴訟情況: 1.2015年9月14日經清鎮市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37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被告況春洪于自愿于2015年12月20日前返還原告清鎮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云嶺街分社借款人本金人民幣14萬元及利息、罰息(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2015年第三季度的利息人民幣4180.33元,其他利息及罰息以清鎮市農村信用聯社云嶺街分社的收息憑證為準);被告韋朝青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清鎮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云嶺街分社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況春洪還本金10%的違約金的訴訟要求,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1550元,由況春洪負擔。 2.2016年1月6日清鎮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執25號對清鎮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云嶺街分社的強制執行申請做出來回復,并同意在申請執行的執行申請。 3.2019年4月2日經清鎮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執恢139號之一: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的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四、轉讓標的:債權本金124954.85元、相關利息、付息 、罰息及借款合同項下對債務人人及擔保人享有的全部權利和權益。 五、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1.本項目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與項目經理聯系,自行對該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 2.債權轉讓相關稅費、交易服務費、手續費等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價款支付方式 | 《債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當后10個工作日內,受讓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協議》,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協議》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4、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費標準交納服務費。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協議》后,受讓方所繳納的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轉為交易價款。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1.9萬元人民幣 | |||||||
交納時間 | 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交易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其他條款 | ||||||||
1、意向受讓方正式報名后,均視為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的后果已知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轉讓標的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損失賠償責任。 2、轉讓方與受讓方應依法自行辦理標的轉讓所需的審批、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并自行協商交納除交易服務費以外的其他稅、費。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國資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債權持有人進行協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 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5.交易保證金繳納賬戶: 收款單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備注:繳納時須注明報名的具體標的名稱 | ||||||||
項目聯系人:陳經理(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89 3201 3088 | ||||||||
項目聯系人:王經理(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33 1227 9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