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操作細則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競價活動的組織及交易合同的簽約等行為,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由意向受讓方在不低于掛牌價的自主報價,由交易所組織交易雙方按轉讓底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三條 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交易所按信息披露公告中已明示或經有權部門批準采用的公開遴選方式組織交易。
第四條 公開遴選方式包括網絡競價等其他競價方式。
第五條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報價、一次報價等方式。交易所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項目網絡競價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交易所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組織交易雙方按照信息披露內容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七條《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四)產權轉讓的方式;
(五)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安排(涉及職工安置的需提供);
(六)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八條 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九條 交易所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信息披露內容以及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十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交易所協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