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破產企業資產交易規則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破產企業資產交易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的破產企業資產交易活動,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的破產企業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實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破產企業資產交易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人管理的破產企業資產通過產權交易所發布轉讓信息、公開掛牌轉讓、征集意向受讓方等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交易轉讓方是指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依法裁定的破產管理人(破產清算組)。
第五條 交易受讓方是指購買破產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破產企業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轉讓委托
第七條 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破產企業資產掛牌轉讓時,需提交《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并與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簽訂《交易服務委托合同》。
第八條 轉讓方應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服務合同》;
(二)《信息披露表》;
(三)《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或《破產裁定書》;
(四)債權人會議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破產管理人主體資格證明;
(六)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破產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須提供書面委托協議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具有交易該標的的主體資格,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交易。轉讓標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須進行評估。
第十條 轉讓方應明確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底價、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交易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對資產轉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內容。合理設置受讓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內容。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采取公開掛牌轉讓的方式進行。
公開掛牌轉讓是指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依據轉讓方的委托,將破產企業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信息發布,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的行為。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或者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通過自主報價的方式轉讓;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采取網絡競價或其他競爭性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十二條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依據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相關材料進行信息發布。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根據破產企業資產標的情況,合理確定首次信息公告期限,掛牌時間:標的為動產的,公告期不低于七日;標的為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不低于十五日。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或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決定或規定。
第十四條 信息公告期間,轉讓方需變更交易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的,應當出具相關文件,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發布更正公告。
第十五條 轉讓信息發布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向轉讓方查閱轉讓標的相關資料,轉讓方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問詢,查閱資料。標的涉密的,意向受讓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在信息發布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提交延期函確定延長期限,累計信息發布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如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擬降價的,提交新的《信息披露確認表》,設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過程中,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轉讓方或有權機關提出中止、終結通知和有關材料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發布中止、終結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過程中,有情況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做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意向受讓登記
第十九條 在項目信息公告期限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所對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受讓材料進行齊備性檢查。
第二十條 意向受讓方需在信息公告截止日前提交受讓申請,意向受讓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轉讓方及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意向受讓方應按照信息公告相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交易保證金足額交納,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
第二十一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作為代表辦理受讓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若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資質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讓方應符合相關要求,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信息公告期滿后,將《信息公告截止的情況說明》送達轉讓方,轉讓方在收到《信息公告截止的情況說明》后予以書面回復,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路返還。
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原則上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可直接轉為交易價款。需轉為交易價款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部分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價款一次性劃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經轉讓方確定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轉讓方在公告中明確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受讓方應在規定期限內簽署競價結果通知書,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確定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條 轉讓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交易方式、成交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四)交割方式;
(五)交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如有);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破產管理人和受讓方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二十七條 轉讓方選擇通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結算的,受讓方應當在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劃轉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交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支付。交易價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讓方應按約定支付。后續價款支付方式由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及交易合同約定履行。
第二十八條 轉讓方選擇場外自行結算的,根據雙方簽署的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受讓方足額支付應支付的交易價款。
第二十九條 交易雙方應在項目成交后,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及時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條 破產企業資產轉讓合同簽署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當發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不低于5日。
第七章 出具交易證明
第三十一條 成交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情況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當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交易證明書。
第三十三條 交易證明書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轉讓方式、成交價格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交易憑證書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破產企業資產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可以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申請調解。爭議涉及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時,當事人可以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破產企業資產轉讓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國有金融資產合法權益的,主管財政部門可以要求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中止或終止產權交易。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企業,以及金融類企業依法投資的其他非金融類企業的非上市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十八條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按照本規則制定破產企業資產交易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