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規則 (試行)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的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的技術和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技術秘密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技術產權交易是指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擁有的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及通過科技成果投資等形成的權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交易信息、公開掛牌轉讓、技術實施許可等。
本規則所稱的知識產權交易是指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擁有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及特定領域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交易信息、公開掛牌轉讓、專利實施許可等。
第四條 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轉讓方是指擁有技術和知識產權且具有出讓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許可方是指擁有技術和知識產權且許可他人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受讓方是指需要技術和知識產權且具有受讓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被許可方是指需要技術和知識產權且具有實施他人擁有的專利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請
第七條 轉讓方/許可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時,應與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簽訂《交易服務委托合同》,轉讓方/許可方應當具有交易該標的的主體資格,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交易,并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履行決策程序。轉讓方/許可方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評價的,須進行評價。若轉讓方/許可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八條 轉讓方/許可方應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表》;
(二)轉讓方/許可方主體資格證明;
(三)交易標的權屬證明或其他權利證明;
(四)轉讓方/許可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轉讓決策、審批、授權相關文件;
(五)技術和專利評價或其他定價依據;
(六)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讓方/許可方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須提供書面委托協議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章 發布交易信息
第九條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依據轉讓方/許可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相關材料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網站上進行信息發布。
轉讓方/許可方應根據標的情況,合理確定首次信息公告期限,掛牌時間原則上不低于5個工作日。若轉讓方/許可方另又決定或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信息公告期間,轉讓方/許可方需變更交易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的,應當出具相關文件,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發布更正公告。
第十一條 信息公告過程中,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轉讓方/許可方或有權機關提出中止、終結通知和有關材料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發布中止、終結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過程中,有情況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做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意向受讓登記
第十二條 在項目信息公告期限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對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進行登記,對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備性檢查。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需在信息公告截止日前提交申請,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主體資格證明: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人身份證明。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有效身份證證件;
(二)意向申請書;
(三)轉讓方/許可方及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應按照信息公告相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交易保證金足額交納,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意向被許可。
第十四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作為代表辦理受讓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信息公告期滿后,將《信息公告截止情況說明》送達轉讓方/許可方,轉讓方/許可方在收到《信息公告截止情況說明》后予以書面回復,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十六條 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的,經轉讓方/許可方確定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第十七條 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的,按照轉讓方/許可方在公告中明確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受讓方/被許可方應在規定期限內簽署競價結果通知書,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確定受讓方/被許可方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許可方對被許可方數量有其他要求的,可選擇網絡競價、綜合評議法等其他競爭性方式確定多個被許可方。
第十八條 合同簽訂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交易方式、成交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四)交割方式;
(五)交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如有);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轉讓方/許可方和受讓方/被許可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十九條 轉讓方/許可方選擇通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結算的,受讓方/被許可方應當在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劃轉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結算賬戶。受讓方/被許可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交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支付。交易價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讓方/被許可方應按約定支付。后續價款支付方式由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及交易合同約定履行。
第二十條 轉讓方/許可方選擇場外自行結算的,根據雙方簽署的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受讓方/被許可方足額支付應支付的交易價款。
第二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被許可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許可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路返還。
意向受讓方/意向被許可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被許可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原則上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可直接轉為交易價款。需轉為交易價款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被許可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部分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價款一次性劃轉到轉讓方/許可方指定賬戶。
第二十二條 交易合同簽署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當發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不低于5日。
第七章 出具交易證明
第二十三條 成交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情況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應當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證明書。
交易證明書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許可方全稱、受讓方/被許可方全稱、交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成交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及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若交易并未進入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根據各方交易主體提供的已簽訂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出具交易合同證明書。各方交易主體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因交易合同證明書的出具而轉移其法律責任。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不參與各方交易主體的履約過程,不對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交易的真實性、合同的履行情況等進行鑒定和實質性審查,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僅就各方交易主體提供的材料負披露義務。交易合同證明書出具堅持“一事一證”原則,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不得對交易合同重復出具交易合同證明書。交易合同證明書不得私自涂改、偽造或改變其用途,違者將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各方交易主體提供的材料可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進行查閱。
出具交易合同證明書服務申請材料包括:
(一)出具交易合同證明書服務委托合同;
(二)各方交易主體已簽訂交易合同及相關的權利人決策文件、交易合同已公示文件。如所交易的知識產權權屬復雜時,交易委托方須提供其他權利人對該知識產權的聲明或其他有關權利限制文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備案證明或手續合同通知書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條 交易證明書和交易合同證明書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交易相關方可以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申請調解。爭議涉及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時,交易相關方可以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