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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榮豐慶貿易有限公司不良貸款債權轉讓
2019-12-18
遵義市榮豐慶貿易有限公司不良貸款債權轉讓2019-12-18
標的名稱 | 遵義市榮豐慶貿易有限公司不良貸款債權轉讓 | |||||||
項目編號 | YG-JRZC-2019030 | 轉讓底價 | 912,200.00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19年12月18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
掛牌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貴州都市報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遵義市 | 類別 | 債權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海爾大道花崗路1號樓 | |||||||
負責人 | 謝俊江 | |||||||
注冊資本 | 陸億叁仟萬圓整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
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520302214795849L | |||||||
經營規模 | ||||||||
債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如有)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 | |||||||
決議類型 | 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批復(紅農商風批字〔2019〕127號) | |||||||
內部審議情況 | ||||||||
二、債權簡況 | ||||||||
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遵義市榮豐慶貿易有限公司 | ||||||
轉讓基準日 | 2019年8月20日 | |||||||
截至轉讓基準日債權本金余額 | 1,489,999.83元 | |||||||
截至轉讓基準日累計欠息 | 366,989.05元 | |||||||
截至轉讓基準日本息合計 | 1,856,988.88元 | |||||||
是否存在經登記的擔保物權 | 是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項 | 一.債權來源: 遵義市榮豐慶貿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與遵義市紅花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石佛路分社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紅農信石佛路分社(2015)年流貸字317號)向遵義市紅花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石佛路分社石佛路支行借款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限貳年。 因上述債務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現債權人擬將該戶債權對外公開轉讓。 二.擔保情況: 抵押人陳國琴、沈春祥、趙永麗、周文琴、張衛、敖容、王小濤、張盛潔、黃忠明、張美英于2015年11月30日與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編號:紅農信石佛路分社(2015)年抵貸字317號),提供下列抵押物作抵押擔保:①權屬于陳國琴所有的位于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中華北路3幢1單元8層3號房產(遵房權證監字第201007501號),建筑面積:67.92㎡;②權屬于沈春祥、趙永麗共有的位于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子尹路柿花園八號院1單元4樓附6號房產(遵房權證監字第200924519號),建筑面積:117.31㎡;③權屬于周文琴所有的位于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大興路統建房38號房產(遵房權證監字第200812972號),建筑面積:53.90㎡;④權屬于張衛、敖容共有的位于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香港路58號B幢6-6-1號房產(遵房權證監字第200928813號),建筑面積:89.84㎡;⑤權屬于王小濤、張盛潔共有的位于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香港路永佳商住樓5層B4號房產(黔(2015)遵義市不動產權第0010761號),建筑面積:120.42㎡;⑥權屬于黃忠明所有的位于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寧波路紅花崗生活小區1幢704號房產(遵房權證監字第0071368號),建筑面積:87.99㎡。上述房產已于2015年11月30日在遵義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不動產權登記證編號:黔(2015)遵義市不動產證明第0018640號),上述抵押資產未設立其他擔保物權。 2015年11月27日,陳國琴、沈春祥、趙永麗、周文琴、蔣珍貴、張衛、敖容、王小濤、張盛潔、黃忠明、張美英為該筆貸款向銀行出具了《無限追償責任承諾書》,對上述借款的本息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該筆借款本息清償之日為止。 三.訴訟情況:上述債權未訴。 四.轉讓標的:債權本金余額1,489,999.83元、相關利息及在擔保合同項下對擔保人享有的全部權利和利益。 五.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1)本項目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與項目經理聯系,自行對該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 (2)債權轉讓相關稅費、交易服務費、手續費等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價款支付方式 | 《債權轉讓合同》簽訂當日內,受讓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價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關于債權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繳納交易服務費。 | ||||||||
4.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5.受讓方資格一旦確認(資格確認分為兩種情況: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時間為準;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網絡競價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時間為準),受讓方資格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受讓方需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 ||||||||
6.《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向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3個工作日內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債務人。) | ||||||||
4.意向受讓方為企業的,應提供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近期財務報表;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個人存款證明或近3個月的銀行流水。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20萬元人民幣 | |||||||
交納時間 | 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 | |||||||
交納方式 | 支票、轉賬等方式(以實際到賬為準)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協議轉讓標的。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債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掛牌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六、其他條款 | ||||||||
1、意向受讓方正式報名后,均視為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的后果已知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轉讓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損失賠償責任。2、轉讓方與受讓方應依法自行辦理標的轉讓所需的審批、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國資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進行協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轉讓方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 轉讓方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5.交易保證金繳納賬戶: 收款單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路支行 銀行帳號:820000000003485504 備注:繳納時須注明報名的具體標的名稱 | ||||||||
項目聯系人: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王雪艷 聯系電話:15519635410 貴州遵義紅花崗區農商行 朱春艷 聯系電話:1878612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