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告
盤縣紅果鎮上紙廠煤礦
2020-09-25
標的名稱 | 盤縣紅果鎮上紙廠煤礦 | |||||||
項目編號 | YG-JRZC-2020005 | 轉讓底價 | 2665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0月14日 | |||||
掛牌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發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標的所在地 | 盤州市 | 類別 | 貸款債權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六盤水市盤州市紅果經濟開發區勝境大道軒華大廈 | |||||||
法定代表人 | 周正 | |||||||
注冊資本 | 14049萬元 | |||||||
經濟類型 | 集體所有制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集體所有制 | |||||||
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222214700993W | |||||||
經營規模 |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 |||||||
債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如有) | 國資監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
決議類型 | ||||||||
內部審議情況 | ||||||||
二、債權簡況 | ||||||||
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盤縣紅果鎮上紙廠煤礦 | ||||||
轉讓基準日 | 2020年9月26日 | |||||||
截至轉讓基準日債權本金余額 | 1588.48萬元 | |||||||
截至轉讓基準日累計欠息 | 7058.5萬元 | |||||||
截至轉讓基準日本息合計 | 8646.98萬元 | |||||||
是否存在經登記的擔保物權 | 是(采礦權抵押)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項 | 一、債權來源:2011年7月12日由盤縣聯社社牽頭向上紙廠煤礦發放了社團貸款,合同金額7100萬元,其中盤縣聯社3400萬元、鐘山聯社1600萬元、水城聯社1500萬元、六枝聯社600萬元,貸款的擔保方式為該煤礦的采礦權抵押,該筆貸款到期時間為2015年3月23日。因債務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現債權人擬將該筆債權公開掛牌轉讓。 二、擔保情況:抵押擔保為采礦權抵押,采礦許可證編號:5200000820543號,于2011年7月4日在貴州省國土資源廳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 三、訴訟情況:因受煤炭行業發展不景氣影響,且上紙廠煤礦受滬昆高鐵壓覆,借款人停產停建,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還清貸款形成不良,盤縣聯社征求各參團社意見后,于2014年9月17日向省高院提起訴訟,經調解,作出(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8號民事調解書,由盤縣紅果鎮上紙廠煤礦分期償還貸款。因盤縣紅果鎮上紙廠煤礦未按法院《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盤縣聯社已于2015年7月21日向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市中院分別于2015年11月、2016年9月兩次向盤縣重大項目辦公室、省、市鐵建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2017年6月26日,通過市中院扣劃盤縣紅果鎮上紙廠煤礦高鐵壓覆賠償款5545.59萬元,扣除案件受理費20.57萬元以及執行費13.92萬元后,由參團行社按貸款比例分攤還款。該煤礦除采礦權及設備外已無其他可執行財產,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價款支付方式 | 最終摘牌的意向買受人于掛牌期滿次日與我社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支付2165萬元(買受方繳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合同交易價款,由買受方委托陽光產權交易所劃轉給我社),剩余款項于辦理債權人變更當日支付給我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關于債權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繳納交易服務費 | ||||||||
4.受讓方資格一旦確認(資格確認分為兩種情況: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時間為準;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網絡競價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時間為準) | ||||||||
5.《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向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3個工作日內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除外)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800萬元 | |||||||
交納時間 | 遞交申請時一并遞交 | |||||||
交納方式 | 支票、轉賬等方式(以實際到賬為準)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掛牌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其他條款 | ||||||||
1、意向受讓方正式報名后,均視為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的后果已知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轉讓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損失賠償責任。 2、轉讓方與受讓方應依法自行辦理標的轉讓所需的審批、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并自行協商交納除交易服務費以外的其他稅、費。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國資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債權持有人進行協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 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系人: 張先生 聯系電話:181 9860 0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