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債權資產轉讓
2023-06-19
項目名稱: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債權資產轉讓
項目編號:QYJR-2023-039
掛牌價格: 4550萬元
掛牌時間:2023-06-19 至 2023-07-17
標的名稱 | 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債權資產轉讓 | |||||||
標的類別 | 債權 | 掛牌底價 | 4550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3年 6 月 19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3年 7 月 17 日 | |||||
掛牌公告期 | 20 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貴州都市報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貴陽市觀山湖區誠信南路533號 | |||||||
法定代表人 | 王飛 | |||||||
注冊資本 | 壹佰零陸億伍仟貳佰伍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整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6884072115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及黨委會決議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市交通運營集團有限公司2023年第20次黨委(擴大)會議及第一屆第20次總經理辦公會議、市農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23年第14次黨委(擴大)會議,同意對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債權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掛牌底價設置為4550萬元。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 | ||||||
債權本金余額 | 8990萬元 | |||||||
累計欠息及其他費用 | 3530.7萬元 | |||||||
本息合計 | 12520.7萬元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州和禧資產評估事務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4500.35萬元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2017年11月3日,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與貴陽銀行南明支行簽訂《固定資產(項目融資)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J105120171105001)約定借款9000萬元用于項目建設,借款期限為2017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借款年利率為10.45%,季末結息,逾期罰息、復利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分期還本。貴陽銀行南明支行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別向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5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共計9000萬元(債務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歸還本金10萬元,現剩余本金8990萬元),憑證均注明執行年利率為10.45%。后因債務人仍未按期歸還貴陽銀行南明支行借款本息,已構成嚴重違約。 2020年12月30日,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不良資產分戶轉讓協議(債權)》,約定貴陽銀行將對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債權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以及為實現債權向債務人及擔保人進行追索發生的費用而形成的債權,依法轉讓給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月26日在《貴州日報》上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以此完成了債權轉讓。后又于2021年3月30日,貴州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資產轉讓協議》,約定將其對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主債權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以及為實現債權向債務人及擔保人進行追索發生的費用而形成的債權,再次依法轉讓給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雙方于2021年5月20日在《中國商報·收藏拍賣導報》上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完成了債權轉讓,現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已合法取得該債權。 因上述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將上述債權及附屬權利對外公開掛牌轉讓。 二、擔保情況: 為擔保上述借款,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與貴陽銀行南明支行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編號 D105120171105001),約定以其位于貴州省開陽縣熱水地區磷礦采礦權(證號C5200002014096110136933)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等,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雙方并于2017年11月20日辦理抵押備案登記,取得《關于貴州省開陽縣熱水地區磷礦采礦權抵押予以備案登記的函》(黔國土資審批函[2017]1316 號),抵押備案登記至2022年11月6日。2017年11月20日,張擁軍、田維學、吳福安、邱華分別與貴陽銀行南明支行簽訂《保證合同》 (合同編號分別為B105120171120001、B105120171120002、B105120171120003、B105120171120004),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本金及利息 (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等,以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保證期為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三、訴訟情況: 2022年8月8日,轉讓方向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11月11日,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案號為(2022)黔0102民初16151號。該案已于2023年3月6日開庭審理,暫未判決,已保全。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系。 (二)本債權的抵押擔保物為債務人名下的采礦權,原債權人貴陽銀行南明支行在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申請的抵押備案登記有效期僅至2022年11月6日止,因貴州省國土資源廳規定采礦權只能對金融機構作為抵押權人進行抵押備案登記,故轉讓方受讓債權后,未能辦理抵押權人的變更及抵押期限的延長。轉讓方雖于2022年8月8日起訴時主張了對債務人名下的采礦權(抵押擔保物)享有抵押權,并于2023年2月16對該采礦權進行了保全查封,但因目前尚未取得生效判決,無法判斷轉讓方對債務人名下的采礦權是否享有抵押權及其相關法律權利。對此,受讓申請人應完全理解并接受因該風險帶來的一切后果。 (三)債權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受讓申請方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并向轉讓方提供《承諾書》。受讓申請方向轉讓方提供《承諾書》和交納交易保證金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為由拒簽《債權轉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詳見附件1、2)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債權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4.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辦理全部債權交割。 | ||||||||
5.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 | ||||||||
6.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后,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完畢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相應證照等復印件加蓋公章)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等復印件加蓋公章)。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相關承諾書) | ||||||||
4.附件《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貴州高山礦業有限公司債權資產轉讓協議》《承諾書》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組成部分,受讓申請方應響應附件內容。(提供相關承諾書) | ||||||||
5.非指向性明顯的資格條件限制。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1365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觀山湖支行 戶名: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11080123670014358 保證金交納金額:1365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受讓申請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全部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秱鶛噢D讓協議》簽訂后,保證金直接轉為本債權轉讓項目的交易價款,受讓方另行交納交易服務費。 3.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3 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規則 | 1.競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掛牌底價。 | |||||||
2.加價幅度為 5 萬元或 5 萬元的整數倍。 | ||||||||
3.各競價人即通過自備終端開始連續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300秒內完成。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僅征集到一家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債權持有人進行協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系人:龍先生 (貴陽市公共交通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 137 6584 4803 | ||||||||
項目聯系人:王先生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聯系電話: 133 1227 9472 |